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本保荐机构”)作
为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之密”、“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伊之密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申请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原非流通股股东(即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的
承诺,自 2016 年 1 月 27 日起,伊之密部分限售股份持有人持有的限售股份将上
市流通。
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交谈,
查阅了解除限售股的提示性公告、限售股份承诺及执行等情况,对本次限售股份
上市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8 号文)的核准,公司于 2015 年 1
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00 万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2,000
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34 号)批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
3,000 万股社会公众股于 2015 年 1 月 23 日起上市交易。
2015 年 9 月 30 日,公司实施了 201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总股本
12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10 股,
共计转增股本 120,000,000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 240,000,0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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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核查意见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 240,000,000 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
份数量为 81,000,000 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 33.75%。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以下承诺:
(1)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东新余市伊理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佛山市
理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理大公司”)、新余市伊源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原佛山市顺德区伊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源公司”)、新余市伊
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佛山市顺德区伊川机械产品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
川公司”)及通过伊理大公司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廖昌清就股份锁定、
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发行
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其在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
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应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两年内合计
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廖昌清应同时遵守其作为公司董事的持股承诺。
(2)公司持股 5%以下股东现代创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创建”)就股
份锁定的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公司股东伊理大公司、伊源公司、伊川公司及现代创建 26 名自然人股
东就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间接
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间接持有的股份。
(4)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涛、廖昌清、高潮就股份
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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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发行
股票前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或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股份锁定期
限在上述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承诺事项不因张涛、廖昌清、高
潮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
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其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
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
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
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
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
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上述承诺事项不因张涛、廖昌清、高潮的职务变换或
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的履行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其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监事陆敏、沈锋利、余壮志就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发行
股票前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
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其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
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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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地履行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其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6)关于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全体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做出了一系列
公开承诺,若上述责任主体未能履行相关承诺,将采取相应的约束措施: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张涛、廖昌清、高潮、余壮
志、沈锋利、陆敏承诺如未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等的相关承
诺,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该等人员将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2、股份锁定承诺的履行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所有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上市公司不
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3、截至本核查意见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追加承诺。
经核查:在承诺期内,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遵守上述承诺。本
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
在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违规担保的情形。
四、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原为 2016 年 1 月 23 日(星期六、非交
易日),实际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拟为 2016 年 1 月 27 日(星期三)。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99,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1.25%,实
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92,2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8.44%。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 4 名,全部为法人股东。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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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
序号 股东全称 备注
总数(股) 数量(股) 数量(股)
新余市伊理大投资
1 39,960,000 39,960,000 33,210,000 注
管理有限公司
新余市伊源投资管理
2 28,800,000 28,800,000 28,800,000
有限公司
新余市伊川投资管理
3 27,900,000 27,900,000 27,900,000
有限公司
4 现代创建有限公司 2,340,000 2,340,000 2,340,000
合 计 99,000,000 99,000,000 92,250,000
注:股东新余市伊理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持限售股份总数为 39,960,000 股,其中 6,750,000
股处于质押状态,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可流通。
根据伊之密 IPO 时发起人股东作出的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其在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应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
两年内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
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公司股票拟于 2016 年 1
月 27 日起上市流通,截至目前已满足相关股份锁定的承诺。
5、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在出售股
份时严格遵守相关承诺与规定,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核查后认为:伊之密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
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
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伊之密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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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宁小波 熊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 1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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