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或“保
荐机构”)作为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茂科技”或“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就鑫茂科技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华创证券对鑫茂科技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工作
华创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查阅公司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董事会、总经
理办公会等会议记录、监事会报告、审计报告、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等资料,并结合保荐代表人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
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核查。
二、鑫茂科技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科技园开发产业、高科技产业,纳入评
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91.48%,营业收入合计占
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98.03%;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
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
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财务报告、全面
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财务管理风险、财务报告披露风险、资产管理风险、内部信息传递风险和运营风
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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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控手册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
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错报金额大于等于资产总额的 0.5%或 1000 万元认定为重大缺陷。
(2)潜在错报金额大于等于资产总额的 0.25%,小于资产总额的 0.5%,或
潜在错报金额大于等于 500 万元小于 1000 万元,认定为重要缺陷。
(3)潜在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 0.25%或 500 万元,认定为一般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存在以下四种情况认定为重大缺陷
(1)董事\监事\主、高管舞弊。
(2)更正已公布财务报告。
(3)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内控运行未发现。
(4)内部监督无效。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公司财产损失金额 200 万元以上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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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重大缺陷。
(2)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公司财产损失金额 100 万元至 200 万元
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3)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公司财产损失金额 5 万元至 100 万元的
认定为一般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存在以下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决策程序不科学;
严重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关键管理人员或重要人才大量流失;媒体负面新闻频
现;内部控制评价的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
失效,给公司造成按定量标准认定的重大损失;已经对外正式披露并对本公司定
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2)存在以下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公司因管理失误发生依据定量标准认
定的重要财产损失,控制活动未能防范该失误;财产损失虽然未达到和超过该重
要性水平、但从性质上看,仍应引起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
罚但未对本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3)一般缺陷指除了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三、鑫茂科技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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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鑫茂科技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较
为完备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规章制度,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管理的规范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公司
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内部控制,鑫茂科技对 2015 年度内部控制的评价真实、
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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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郑重
李锡亮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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