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控股: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1-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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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6-003 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5 年 7 月本公司子公司四川省南充羽绒制品厂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

民法院【2015】济商初字第 166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对四川省南充羽绒制品厂起

诉山东德孚威律师事务所、于毅合同纠纷案件立案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四川省南充羽绒制品厂

被告一:山东德孚威律师事务所

被告二:于毅

2004 年 4 月,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塑公司”)将其持有的 527

万股华塑公司股票【该股票由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东证券公司”)

包销,理财账户为广东证券】转让给四川省南充羽绒制品厂(下称“南羽厂”),

并向广东证券公司送达了转让通知书。

2004 年 8 月 3 日,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南中法民破字

第 2-1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广证账户内的 527 万股华塑股票属于南羽厂所有,

限广东证券公司在本裁定生效后立即向南羽厂办理有关交付手续。”该裁定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以生效法律文书的形式确认了该 527 万股股票属于南羽厂所有。

后广东证券公司破产,上述股票解开席位处置后,于 2012 年 2 月全部出售

收入 6172.84 万元。原告指令广东证券破产管理人将所得款项汇入山东德孚律师

事务所(现更名为山东德孚威律师事务所)交通银行账户和建设银行账户,由被

告代为收款。

2012 年 3 月 6 日该款全部划至山东德孚律师事务所账户,被告按诉讼标的

25%计提律师费 1543.21 万元,但没有开具收费凭证。

2012 年原告指令被告将代为收取款项中部分支付至指定的公司账户。但剩

余款项被告理应返还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返还代为收取款项至今。

本案的详细情况见 2015 年 7 月 29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劵时

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 2015-066 号公告。

三、进展情况

2016 年 1 月 16 日,本公司、四川省南充羽绒制品厂与山东德孚威律师事务

所、于毅就返还四川省南充羽绒制品厂 527 万股股权权益处置款项,签署和解协

议,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甲方:四川省南充羽绒制品厂

乙方:山东德孚威律师事务所、于毅

丙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经甲、乙、丙三方核算,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乙方欠甲方 527 万股股

权权益处置款人民币 1467.35 万元。

2、甲乙双方同意,乙方用其位于济南市的三套房产估价作价 480.38 万元,

折抵上述返还款;剩余 37.62 万元在乙方收到丙方付款通知书的三日内一次性支

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3、剩余股权权益处置款,鉴于乙丙双方前期签订了相关法律委托协议,委

托事项尚未完结,待委托事项完结后,乙丙双方对剩余的债权债务作抵销处理。

4、在甲乙双方办理完毕第二条约定的房产过户、余款到账和股权收益处置

款余额确认后,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即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乙方

案号为(2015)济商初字第 166 号的诉讼。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利通投资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向北京市第二

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追加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案中涉及将北京

百利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而委托理财信托登记于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527 万股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归属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该股票变更登记

到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指定主体中谋投资有限公司名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北京百利通投资有限公司藉以取得

股权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已被撤销,该股权应返还四川省南充羽绒制品厂所

有。新建业公司与百利通公司在仲裁中就该股权所达成协议已丧失法律基础,故

新建业公司申请裁定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

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二中执异字第 00534 号执行裁定书,

驳回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追加执行申请。

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近期,

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高执复字第 70 号执行裁定书,驳回

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1、与山东德孚威律师事务所、于毅达成的和解协议,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

无重大影响。

2、公司认为:上述新建业公司和百利通公司合同纠纷所依据的基础法律事

实已被撤销(详见公司 2011-004 号公告、2015-092 号公告),涉及公司的相关财

产执行系无权处分。上述仲裁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无影响。

六、备查文件

1、与山东德孚威律师事务所、于毅签署的《和解协议书》。

2、(2015)高执复字第 70 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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