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玻A: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1-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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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12;200012; 112022 公告编号:2016-005

证券简称:南玻 A;南玻 B;10 南玻 02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 年 1 月 21 日下午 14:30

②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1 月 20 日~2016 年 1 月 21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1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1

月 20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1 月 2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六路南玻集团新办公

楼二楼一号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曾南先生

6、出席或列席情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

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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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4 人,

代表股份 524,270,4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5.26%。其中,B 股股东(代

理人)共 10 人,代表股份 30,860,797 股,占公司 B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4.05%。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代表 38 人,代表股份 99,419,534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 4.7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 人,代表股份

463,737,4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2.35%。其中;B 股股东(代理人)

共 9 人,代表股份 30,859,797 股,占公司 B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4.05%。

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11 人,代表股份

98,438,7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7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28 人,代表股份 60,532,929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 2.92%。其中,B 股股东共 1 人,代表股份 1,000 股,占公司 B 股有

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00%。

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27 人,代表股份 980,8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5%。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确定陈琳、王健、叶伟青、程细宝当选为南玻

集团第七届董事会董事,表决结果为:

①陈琳得票数 524,030,5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5%,其中,B 股投票数 30,859,798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100.00%;中小股东投票数 99,179,7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76%。

②王健得票数 524,374,4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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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2%,其中,B 股投票数 30,859,797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100.00%;中小股东投票数 99,523,5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100.10%。

③叶伟青得票数 523,833,2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2%,其中,B 股投票数 30,859,797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100.00%;中小股东投票数 98,982,3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56%。

④程细宝得票数 523,808,0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1%,其中,B 股投票数 30,859,797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100.00%;中小股东投票数 98,957,1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53%。

以上议案的详细内容,请参见于 2016 年 1 月 6 日公告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决议》等相关公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方啸中 李威

3、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

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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