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达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补充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1-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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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

补充公告

2016 年 1 月 16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志、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

基集团”)及王东河(以下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告了《深圳市康达尔(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要求,对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详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的基础上对如下事项进行补充公告:

1.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持股情况及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及时性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 2015 年 8 月 31 日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明确

信息披露义务人各方作为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

尔”)股东,将就共同行使康达尔股东权利事宜达成一致行动安排,对康达尔运

营过程中需要股东决策的事项保持一致意见,采取一致行动。2015 年 9 月 7 日,

康达尔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

的《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信息披露

义务人于《一致行动人协议》生效(即 2015 年 8 月 31 日)后持有康达尔股份的

情况,即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康达尔股份 96,658,221 股(占

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 24.74%),其中,林志(通过其控制的 13 个股票账户1)

持有康达尔股份 77,387,291 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 19.80%),京基集团持

有康达尔股份 18,908,030 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 4.84%),王东河持有康

达尔股份 362,900 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 0.09%)。

自披露上述权益变动后,京基集团于 2015 年 12 月 1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23

日期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增持康达尔股份 19,305,501 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

例为 4.94%),京基集团于 2016 年 1 月 13 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增持康达尔股

份 232,900 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 0.06%)。至此,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一

致行动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增持康达尔股份于 2016 年 1 月 13 日累计达到 5%。

截至 2016 年 1 月 13 日,林志(通过其控制的 13 个股票账户)持有康达尔股份

1

林志通过其控制的 13 个股票账户持股的具体情况详见康达尔于 2014 年 12 月 4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77,387,291 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 19.80%;京基集团持有康达尔股份

38,446,431 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 9.84%;王东河持有康达尔股份 362,900

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 0.09%。林志、京基集团及王东河作为一致行动人

合计持有康达尔股份 116,196,622 股,均为 A 股普通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

为 29.74%。

2016 年 1 月 13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相关规定就上述增持康达尔股份事

宜编制、签署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于当日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其备查文件的电子版及签署版全部提交至康达尔。2016 年 1 月 16 日,康达尔

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根据《收购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

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应当在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

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

的股票。

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2. 对于林志一致行动人信息的披露,如果你们公司认为不用披露 12 名自然

人的相关信息,补充披露具体理由

自2013年9月以来,林志通过其控制的“林志”、“陈木兰”、“林举周”、“郑

裕朋”、 “陈浩南”、 “陈立松”、 “谭帝土”、 “赵标就”、 “温敏”、 “邱洞

明”、 “杨开金”、 “凌建兴”、 “刘彬彬”共计13名自然人名义开立的13个股

票账户买卖和持有康达尔股票。

除林志外的上述12个股票账户名义持有人均已签署《声明函》,12个股票账

户名义持有人均确认林志为13个股票账户的实际控制人且林志单独享有上述13

个股票账户内康达尔股票的全部股东权利和利益。因此,林志作为前述13个股票

账户的实际控制人,为《证券法》、《收购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所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此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于2014年11月25日向林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年6号),其中明确只将林志一人作为该次违规行为的

处罚对象,并明确只责令林志一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改正之前的违规行为。

因此,林志作为13个账户实际控制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事实和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其余12个股票账户名义持有人并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林志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依法履行权益披露义务时无需披露该12名自然

人的基本信息。

鉴于康达尔希望林志披露其控制的其他12个账户名义持有人的相关信息并

且以此指责其未履行披露义务,因此,虽然《证券法》、《收购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没有规定相关披露义务,但为免争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已

于2016年1月16公告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了林志控制的其他12个账

户名义持有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住所

1 陈浩南 44132419840506****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白石路 168 号御

景东方花园****

2 凌建兴 44082119620223****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白石路 68 号碧

海云天****

3 刘彬彬 43312619741105****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御景华城****

4 谭帝土 44088319871217**** 广东省吴川市塘尾街道姓谭村****

5 邱洞明 44088319801125****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

6 林举周 44072619580304**** 广东省阳东县那龙镇垌尾村委会高塘

村****

7 赵标就 4407221964041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路桂花大厦

****

8 温敏 45250219801006****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一街 3 号园

岭新村****

9 杨开金 44081119800410****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卜品村

****

10 陈木兰 44081119701109**** 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民安镇客屋村

****

11 郑裕朋 44162119740724**** 广东省紫金县瓦溪镇洪田村****

12 陈立松 51012819410306**** 四川省崇州市崇阳镇杨祠街南****

综上,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根据相关规定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履行了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志、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王东河

2016 年 1 月 20 日

(本页无正文,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补充公告》

之签章页)

林志(签字):

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王东河(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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