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设计: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来源:深交所 2016-01-21 08: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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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七)

苏辉意字 2012 第 1018-7 号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中国 苏州

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 333 号万盛大厦 17 楼 电话:86-512-69330281 传真:86-512-69330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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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苏州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苏辉意(2012)第 1018-7 号

致:苏州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修订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2013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后实施的《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2014 年 5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管理办法》”)、《公开发

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作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受公司委托,作为公司

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已出具了《关于苏州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关于苏州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关于苏州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于苏州设计研究

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关

于苏州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三)》、《关于苏州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关于苏州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关于苏州设计研究院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

“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立信会计师于 2015 年 8 月 18 日出具的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15]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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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920 号《苏州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02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以下简称“114920 号《审计报告》”)等文件及其他

更新资料,本所律师现就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期间(以下或简

称“相关期间”)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其他变化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与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作报告所使用的简称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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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苏州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目录

目录................................................................................................................................................... 4

第一部分 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 ................................................................................................... 5

一、关于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5

二、关于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 5

三、关于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 5

四、关于发行人的设立 ........................................................................................................... 9

五、关于发行人的独立性 ....................................................................................................... 9

六、关于发行人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 10

七、关于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10

八、关于发行人的业务 ......................................................................................................... 10

九、 关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2

十、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财产 ............................................................................. 12

十一、关于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 13

十二、 关于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4

十三、 关于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4

十四、关于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5

十五、 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6

十六、关于发行人的税务 ..................................................................................................... 16

十七、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8

十八、关于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使用 ..................................................................................... 18

十九、关于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19

二十、关于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9

二十一、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评价 ................................................................. 19

二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 20

第二部分 结论意见.......................................................................................................................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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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关于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已经依照法定程序于 2012 年 8 月 18 日召开的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4 年 1 月 10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及 2014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尚在有效期内。

二、关于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活动处

于有效持续状态,发行人不存在导致其丧失本次发行并上市主体资格的任何情

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关于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继续符合本次

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1、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

苏州有限于 2002 年 7 月 31 日改制设立,2012 年 5 月 31 日苏州有限整体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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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114920 号《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

发行人 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 1-6 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分别为 48,285,475.87 元、

56,484,889.88 元、54,687,305.03 元和 26,872,828.18 元。发行人最近两年连

续盈利,净利润不少于 1,000 万元;

(3)依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 114920 号《审计报告》显示,发行人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净资产达到 333,854,858.02 元,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

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依据发行人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之调整方案的议案》,拟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4,500 万股为基数,发

行不超过 1,500 万股,则发行人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

2、经核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

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3、发行人现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主要经营建筑工程及相

应的工程咨询和装饰设计,智能建筑(系统工程设计),建筑工程勘察,土建设

计、电力(变电工程设计)、市政工程(道路、桥隧、排水设计)、园林工程设计、

轨道交通设计;城乡规划编制;工程项目管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及所需建筑

材料和设备的销售;从事建筑学、土木工程的技术研究、开发、转让、建筑监理

(乙级);晒图、模型制作、提供建筑学、土木工程建设方面的技术咨询、电算

工程测试服务等,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4、发行人最近两年内的主营业务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

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上述情况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四

条的规定。

5、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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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

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

关联交易。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7、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

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

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8、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 114920 号《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发

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

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的规定。

9、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4921 号《苏州设

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 114921 号《内部控制鉴证

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

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已经

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 114921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认为发行人

“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

制”,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10、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二

十条所禁止的情形,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1、经本所律师核查,并依据戴雅萍等 7 名共同实际控制人户籍地公安派

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戴雅萍等 7 名共同

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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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戴雅萍等 7 名共同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

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

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创业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所禁止的情形。

12、根据发行人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以及发行人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调整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本次

发行的募集资金均用于主营业务,且有明确的用途。根据发行人 2012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本次发行拟募集的资金数额和投资方向与发行人现有的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

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及未来资本规划相适应,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二

十二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已经与保荐机构广发证券签署了

相关保荐及承销协议,符合《公司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和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本所律师审慎核查,发行人本

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与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发

行人本次发行的均为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任何认股人

所认购股份均应当支付相同的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和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本所律师审慎核查,发行人本

次发行已经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发行股票的种类、

数量、价格、对象等事项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

1、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 114920 号《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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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

《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2、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 114920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2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并经发行人确认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已

经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比例将不低于总股本的百分之

二十五,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符合《证

券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除需按照《证券

法》第十条的规定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及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获

得证券交易所的同意外,发行人已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

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关于发行人的设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历史沿革未发

生变动。

五、关于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

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

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关于发行人独立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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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发行人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东及其实际

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七、关于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未发生股本总额、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八、关于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的变化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赛德建筑节能、控

股孙公司苏州中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未发生变更。

(二)发行人资质证书的变化

1、发行人资质证书的变更

(1)发行人于 2015 年 5 月 28 日重新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核发的证书编号为 A132000570 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至 2019 年

11 月 17 日,资质等级为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人防工程)甲级;风景园林工程

设计专项甲级。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上述证书,发行人新增加了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

甲级资质。

(2)发行人于 2015 年 7 月 31 日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核发的证书编号为【建】城规编(141341)《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证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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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级,承担业务范围不受限制,有效期自 2019 年 6 月 30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原持有的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编号

为[苏]城规编第(132022)号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证书等级乙级和上述

证书,发行人城乡规划编制资质从乙级提升至甲级。

2、中正检测新获取的资质证书

(1)2015 年 4 月 14 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中正检测核发了证书

编号为 B232045233《工程勘察证书》,资质等级为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物

探测试检测监测)乙级。

(2)2015 年 7 月 3 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向中正检测核发了

注册号为 CNASL5742 的《实验室认可证书》,发证时间为 2015 年 7 月 3 日,有效

期至 2018 年 7 月 9 日。

(三)发行人的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建筑设计业务

建筑设计业务是发行人主要的收入来源,发行人 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 1- 6 月来自于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250,480,017.32 元、

284,805,379.60 元、337,516,391.62 元,161,618,430.86 元,占当期营业收入

的比重分别为 99.46%和 99.93%、99.85%、100%。近三年,发行人业务收入和利

润绝大部分为主营业务所产生。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四)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根据 114920 号《审计报告》,并经查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相关生产经营

的资质证书、工商登记资料及相关合同等,发行人最近三年持续经营主营业务,

未发生重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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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关联方没有发生变

化。

(二)关联交易

依据本所律师核查以及立信会计师出具的 114920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关联交易。

(三)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目前不存在同业竞争。

十、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财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主要财产变化情况

如下: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取得的专利权

根据专利权属证书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局网站核

查,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取得的专利权如下:

序 专利 专利 专利 取得方

专利名称 专利号

号 类型 申请日 权人 式

1 一种销接式桩接头 发明 2012-07-11 ZL201210239113.8 发行人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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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权属证书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专利权,

且该等专利权未设置任何质押等他项权利;发明专利的专利权期限为 20 年,自

申请日起计算。

(二)新设立的分公司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设立了淮安分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2015 年 3 月 18 日,发行人设立了苏州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

营业场所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路 10 号,负责人为王育林,经营范围为:

建筑工程及相应的工程咨询和装饰设计、智能建筑(系统工程设计)、建筑工程

勘察、土建设计、电力(变电工程设计)、市政工程(道路、桥隧、排水设计)、

园林工程设计、轨道交通设计;城乡规划编制;工程项目管理、建筑工程施工总

承包及所需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销售;从事建筑学、土木工程的技术研究、开发、

转让、建筑监理(乙级);晒图、模型制作、提供建筑学、土木工程建设方面的

技术咨询、电算工程测试服务。(以上项目设计资质的凭资质证书经营)(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十一、关于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如下重大

合同:

1、发行人与中科院电子研究所于 2015 年 6 月 24 日签署了《建设工程设计

合同(一)》,约定由发行人承担中科院电子所苏州园区建设项目方案及施工图设

计,合同金额为 2,010.50 万元,该合同正在履行中。

2、发行人与中基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4 月签署了《安哥拉罗安达

新城总体规划设计合同》,约定由发行人承担安哥拉罗安达新城总体规划项目,

合同金额为 198.00 万美元,该合同正在履行中。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的内容及形式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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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有效,发行人在上述合同的履行中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的纠纷,合同的履行不

存在潜 在的法律风险。

(三)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控股孙公司不存在

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和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和立信会计师出具的 114920 号《审计报告》

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属于发行人生产经营

活动过程中正常发生的往来款项,合法有效。

十二、关于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重大资产

变化事项。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目前亦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

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计划或安排。

十三、关于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015 年 1 月 31 日发行人召开 201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

决议,对现行章程第十三条进行了修改。

2015 年 1 月 31 日发行人召开 201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

决议,对《公司章程(草案)》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六条进行了修改。

上述现行章程和《公司章程(草案)》的修改情况参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之“四十六、关于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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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关于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因发行人新设立了一家分公司(具体情况

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十节“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财产”之“(三)

新 设 立 的 分 公 司 ”), 公 司 的 组 织 结 构 图 如 下 :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

情况如下:

2015 年 1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2015 年 1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2015 年 1 月 31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5 年 2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2015 年 2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2015 年 3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14 年度股东大会。

2015 年 5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2015 年 5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资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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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上述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以及签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发

行人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015 年 3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14 年度股东大会,选举戴雅萍

查金荣、唐韶华、张敏、仇志斌、靳建华、李新胜、朱增进、汪大绥、仲德崑、

潘敏组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其中朱增进、汪大绥、仲德崑、

潘敏为独立董事;选举张林华、宋峻担任公司监事,与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推选

的职工监事陆勤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

2015 年 5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戴亚萍为

公司董事长,聘任查金荣担任公司总经理,聘任唐韶华、仇志斌、张敏、靳建华

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华亮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聘任为倪晓春公

司财务总监。

2015 年 5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张林华担

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监事会和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等人员的兼职

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六、关于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发行人陈述、114920 号《审计报告》、相关纳税申报资料并经查验,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孙公司已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并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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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独立纳税,税务登记证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 税务登记证号

1 发行人 苏地税字第 321700740696277 号

2 赛德建筑节能 苏地税登字 320508094191724 号

3 中正检测 苏地税登字 3205047564300019 号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控股孙公司缴纳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序 城市维护建设

公司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

号 税

1 发行人 3%、6% 15% 5% 7%

2 赛德建筑节能 3% 25% --- 7%

3 中正检测 6% 25% --- 7%

(二)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所享受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政策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变。

2、财政补贴

根据 114920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陈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于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内收到的财政补贴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批文/依据/说明 金额

《苏州工业园区—全国重点高校实习

苏州工业园区全国重点高校校企合作补贴 基地管理办法》、《苏州工业园区全国 1.61

重点高校实习基地运作细则》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

局下达 2013 年度苏州市市级建设科研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科研经费 3.00

项目计划及经费的通知》苏住建科

【2013】4 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

局下达 2015 年度苏州市市级建设科研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科研经费 9.00

项目计划及经费的通知》苏住建科

【2015】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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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0.31

合计 13.92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完税情况

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分别出具证明,证明

发行人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能够按时申报纳税,无欠税、

税务行政处罚情况。发行人各控股子公司、控股孙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也就其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期间的完税及守法情况也出具了书面证

明。

十七、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

质量、技术等标准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和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关

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情形。

十八、关于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使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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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关于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对业务发展目标进行调整。

二十、关于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经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共同实际控制人书

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

(含 5%)股份的股东以及共同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

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经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

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控股孙公司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控股孙公司不

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发行人本次 A 股发行招股说明书的讨论,已审阅了招股说

明书,特别是对发行人引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

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部分进行

了详细审阅,确认该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用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

意见书(六)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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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继续有效,其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第二部分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

行并上市已符合相关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具备申请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

格,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同意后,发行人将具备本次发行的全部法定条件,在

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后,发行人将具备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交易之法

定条件;发行人不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招股说明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律师

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和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2015 年【】月【】日出具。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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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苏州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之签字页)

经办律师:李国兴

汤 敏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朱伟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2015 年 8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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