鹭燕医药: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来源:深交所 2016-01-21 08: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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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金 杜 律 师事 务 所

关于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致: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

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

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金杜”)接受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鹭燕药业”)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或“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

于 2012 年 6 月 26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并于 2013 年 3 月 28 日、

2014 年 4 月 28 日、2014 年 8 月 20 日和 2015 年 2 月 25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

律师事务所关于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鹭燕

(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

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鹭燕(福建)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

书(五)》”)。

1

本所经办律师对《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

后发行人新发生的有关法律事实进行了补充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律

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

件和事实进行了检查和验证,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子公司新增或换发了《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

理规范认证证书》等相关许可证书或资质证书,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附件一“发行人子公司新增或换发的业务资质”。

二、 发行人的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

东红桥资本的最新情况如下:

名称: 泉州市红桥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青阳曾井小区崇德路中银大厦 7 层

法定代表人: 吴火炉

注册资本: 叁亿零陆佰万圆整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 2008 年 10 月 29 日至 2028 年 10 月 28 日

经营范围: 在市金融局批准的区域及业务范围内从事民间资本管理业务;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

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

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企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红桥资本

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认购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福建亲亲投资有限公司 14,290 46.67%

七匹狼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300 17.32%

福建兴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5,000 16.34%

红桥(泉州)投资有限公司 2,800 9.15%

泉州市多方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00 3.60%

吴永德 800 2.61%

厦门大兴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60 1.18%

李可丹 350 1.14%

深圳红桥投资有限公司 300 0.98%

李晖春 250 0.82%

吕吉祥 50 0.16%

合计 30,600 100%

就上述红桥资本的股东,除《律师工作报告》6.4.4 部分“晋江红桥”、《补充

法律意见书(三)》第三部分“发行人的股东”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第五部分“发

行人的股东”已披露的福建亲亲投资有限公司、七匹狼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红桥(泉州)投资有限公司、泉州市多方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大

兴财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外,目前新增了法人股东福建兴桥股权投资有限公

司。福建兴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的住所为平潭综合实验区芦洋乡产业服务中心

421 室,法定代表人为陈平,经营范围为“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与股权投资有关

的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其股

东为福建省大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福建亲亲投资有限公司,其中福建省大同创

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为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福建省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

三、 发行人的关联方等

(一) 关联方

3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和《补充法律

意见书(五)》出具日后,发行人新增关联方福建兴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及厦门众

鼓网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该等公司均系发行人董事吴火炉控制的企业。

(二) 报告期内处置的子公司与发行人关联交易的情况

如《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第六部分“(三)报告期内处置的子公司与发行人关

联交易的情况”所述,发行人于 2014 年 12 月将其持有江西瀚海 100%股权转让予

陈金龙,江西瀚海不再是发行人子公司。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说明,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为江西瀚海提供的担保已解除(该等担保

项下的银行借款已偿还完毕),发行人不再为江西瀚海提供担保。

四、 发行人新增的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说明,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和《补

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

尚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2014 年累

序 合同金额

采购方 供应商 合同内容 有效期 计含税金

号 (万元)

额(万元)

辉瑞制药有限公司、辉

在福建销售 2015.01.05-

1 鹭燕药业 瑞制药(无锡)有限公 45,939.57 45,179.23

指定产品 2015.11.30

司、惠氏制药有限公司

药品在福州

江苏奥赛康药业股份 2015.01.01-

2 福州鹭燕 地区一级合 9,201.17 --

有限公司 2015.12.31

作经销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上述合同的内容和

形式合法有效,其履行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监事吴再添除《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第十一部分“发

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披露的兼职情况外,还担任红桥资本新

增股东福建兴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4

六、 发行人的诉讼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及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涉及 1 宗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于 2015 年 2 月 25 日收到的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文

件资料,安徽大华总经理王华(以下简称“原告”)向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市高新区法院”)起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安徽大华(以下分

别及/或合成“被告”),诉讼请求主要为: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安徽省大

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业绩相关承诺约定书》(以下简称“《承诺约定书》”)第

一条关于原告的业绩承诺条款;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 240 万元保证金并参照《承

诺约定书》有关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50.64 万元;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等。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及说明,该案件所涉诉讼请求金额、诉讼费用及

律师费用等预计合计最高不超过 350 万元,金额较小,占发行人 2014 年度净利

润比例不超过 3.2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及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原

告与被告就相关争议事项达成初步意向和解,原告同意撤诉并已向合肥市高新区

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且合肥市高新区法院已准予原告撤诉。

基于上述,该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

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七、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没有

发生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不利事项。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下接签字页)

5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焦 福 刚

冯 艾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一五年 月 日

6

附件一 发行人子公司新增或换发的业务资质

公司名称 资质类型 编号 发证机关 有效期

2015.03.26-

药品经营许可证 闽 BA5960004 福建省药监局

漳州大药 2020.03.25

房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 2015.03.26-

FJ06-Ba-2015063 福建省药监局

规范认证证书 2020.03.25

2015.03.02-

药品经营许可证 闽 BA5950009 福建省药监局

泉州大药 2020.03.01

房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 2015.03.02-

FJ05-Ba-2015053 福建省药监局

规范认证证书 2020.03.01

四川省食品药品 2015.02.25-

药品经营许可证 SC01-Aa-20150567

监督管理局 2020.02.24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 四川省食品药品 2015.02.25-

成都仁邦 SC01-Aa-20150567

规范认证证书 监督管理局 2020.02.24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 蛋白 成都市食品药品 2015.02.25

激素批发企业批件 SC01-Aa-20150567 监督管理局 颁发

安徽省食品药品 2015.03.10-

药品经营许可证 皖 AA5510464

监督管理局 2020.03.09

安徽大华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 安徽省食品药品 2015.03.10-

A-AH15-064

规范认证证书 监督管理局 2020.03.09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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