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依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向控股子公司达实租赁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
达实租赁的市场业务拓展、提高公司总体资金的使用效率。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决策程
序合法、合规;借款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20%结算,定价公允;东兴企业
的实际控制人已出具还款保证承诺,财务风险可控。本次财务资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达实租赁提供5,000 万
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事项。
二、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
资格、具有多年的相关工作经历,其经验和能力可以胜任所聘任的工作。基于独立判
断,独立董事对公司此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
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晓东 王礼贵 赵 诚
201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