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81 证券简称:金明精机 公告编号:2016-003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134,936,557 股,占公司股本总
额的 55.21%,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21,680,587 股,占公司
股本总额的 8.87%。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6年1月22日(星期
五)。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上市后股本变化情况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通知》([2011] 1938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股)15,00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5.00元。公司股票
于2011年12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前总股本
为45,000,000股,发行后总股本为60,000,000股。
2013年5月20日,公司实施了2012度权益分派,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6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分红后,公司总股本增加
至120,000,000股。
2014年5月6日,公司完成了《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
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原来的
120,000,000股增加至121,185,000股。
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完成了《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涉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原
来的121,185,000股增加至121,299,000股。
2015年4月29日,公司实施了2014年度权益分派,以总股本
121,299,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499530元人民币现金
(含税)的股利分红;同时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公司总股本
121,299,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9.990601股。分红后,公
司总股本增加至242,483,991股。
2015年5月5日,公司披露《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与第一个解锁期符合解锁条件的公告》,
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901,106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78%,
截止本提示性公告日共有1,901,106份股票期权行权,行权后公司总股
本为244,385,097股。
截至本提示性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244,385,097股,首次公开发
行前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34,936,5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5.21%。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之上市公告
书》和《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追加股份锁定承诺的公告》等承
诺履行情况如下:
(一)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马镇鑫以及其配偶余素琴、儿子马佳
圳、女婿王在成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截至本提示性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遵守
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二)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马镇鑫以及其配偶余素琴、儿子马佳
圳、女婿王在成承诺:①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在其或其直系亲属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
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②其或其直系亲属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截至本提示性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遵守
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三)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马镇鑫以及其配偶余素琴、儿子马佳
圳、女婿王在成后续追加承诺:作为金明精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所持有的全部金明精机股份(含应于2014年12月29日上市的有限售条
件股)继续延长锁定至2015年12月29日,即于2015年12月29日前不减
持所持的金明精机股份。
截至本提示性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遵守
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四)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马镇鑫以及其配偶余素琴、儿子马
佳圳、女婿王在成承诺: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
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出具了《关于
与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避免和消除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
承诺内容如下:
“为杜绝出现同业竞争等损害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利益
及其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形,本人出具本承诺函,并对此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第一条 在本人作为金明精机股东期间,本人不在任何地域以任
何形式,从事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所规定的可
能与金明精机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
本人今后如果不再是金明精机的股东,本人自该股权关系解除之
日起五年内,仍必须信守前款的承诺。
第二条 本人从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如果属于金明精机主营业
务范围之内的,则本人将及时告知金明精机,并尽可能地协助金明精
机取得该商业机会。
第三条 本人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可能影响金明精机经营和发
展的业务或活动,包括:
(1)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源和客户资源阻碍或者限制金明精机的独
立发展;
(2)在社会上散布不利于金明精机的消息;
(3)利用对金明精机的控股或者控制地位施加不良影响,造成金
明精机高级管理人员、研发人员、技术人员等核心人员的异常变动;
(4)从金明精机招聘专业技术人员、销售人员、高级管理人员;
(5)捏造、散布不利于金明精机的消息,损害金明精机的商誉。
第四条 本人将督促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
妹及其配偶,本人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本
人投资的企业,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截至本提示性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遵守
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马镇鑫先生、一致行动人余素琴女士、马佳
圳先生和王在成先生根据中国证监会[2015]18号规定,承诺2015年内
(2015年7月9日-2015年12月31日)不减持公司股票,以实际行动切实
维护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
截至本提示性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遵守
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三、截至本提示性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
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6年1月22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34,936,557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5.21%;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21,680,587股,占公司股份总
额的8.87%。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共计4名,其中自然人股东4
名,法人股东0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全 所持限售 本次解除 质押 本次实际可上
称 股份总数 限售数量 股份数量 市流动数量
1 马镇鑫 108,471,000 108,471,000 9,500,000 17,617,750
2 余素琴 12,054,333 12,054,333 3,013,583
3 马佳圳 7,196,616 7,196,616 749,900 1,049,254
4 王在成 7,214,608 7,214,608 2,999,800 0
合计 134,936,557 134,936,557 13,249,700 21,680,587
备注:“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指“本次申请解除限售数量”扣除质押、冻结、高管75%
锁定等情形后的股份。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增加 减少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或非流通
136,728,345 55.95 101,202,418 134,936,557 102,994,206 42.14
股)
02 股权激励限售股 1,175,447 0.48 1,175,447 0.48
04 高管锁定股 616,341 0.25 101,202,418 101,818,759 41.66
05 首发前个人类限售股 134,936,557 55.21 134,936,557 0 0.00
二、无限售流通股 107,656,752 44.05 33,734,139 141,390,891 57.86
三、总股本 244,385,097 100.00 134,936,557 134,936,557 244,385,097 100
六、备查文件
1、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申请书;
2、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