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 (福 州)律 师事务所
关于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⒛16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156801-029900-2016025
致 :中 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
北京大成 (福 州 )律 师事务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接 受中闽能源股份有限
“ ” “ ”
(以 下简称 本所律师 )
公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委 托 ,指 派吴江成 、黄发平律师
出席公司 ⒛ 16年 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15年 修 订)》 、《关于
(以
融资融券业务试 点涉及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下简称
“ ”
法律和规范性文件 )等 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 以及 《公司章程 》之规
定出具法律意见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 所律师对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核
查与验证,审 查了本所律师认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 ;公 司
己承诺 :其 向本所律师提供 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 、准确 、完整的,且 有关副本材
料和复 印件与原件 一致 。
本所律师仅根据 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 日前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及 中国有关 的法
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
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所审议 的议案 内容 和该等议 案中所表述的事
(或 股东代
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出 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 的股东
、法定代
理人 )在 办理 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 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
(或 股东代理
表人身份证 明、授权委托书 、股票账户卡等 ,其 真实性应 当由股东
(或 名称 )及 其持股
人 )自 行负责 ;本 所律师 的责任是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
限责
数额与截止 ⒛16年 01月 13日 下午 ⒊00交 易结束后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或 名称 )及 其持股数额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
是否一致 。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 公司连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 以公告之 目的使用
,非
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 得用 于其他任何 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 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 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 了核
查和验证 ,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并 于 ⒛ 15年 12月 29日 在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
《证券 日报》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 网站刊登了 《关于召开公司 ⒛ 16年 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将 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问、地点、审议的事项 、出席会议对象 、
股权登记 日、出席会议股东 (或 代理人 )的 登记办法与登记 日期 、会议召开方式 、
参加会议的方式 、公司联系人 、联系电话等 内容 ,于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 日以
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 。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于 ⒛ 16年
01月 19日 1⒋ 30在 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 210号 国际大夏 22层 第 一会议室召开 ;
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张骏先生主持 。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起止
时 间:自 ⒛ 16年 01月 19日 至 2016年 01月 19冂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络投票系
统 ,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问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 159:25,⒐ 30△ ⒈ 30,1⒊ 00△ ⒌ 00;通 过 互联 网投 票平 台 的投 票 时间为股 东
大会召开当 日的⒐ 15△ ⒌00。
经本所律师核 查 ,本 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 内容与公告一致 ,
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 、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㈠ 关于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或 股东代 理人 ,下 同)共 ″ 人 ,
代表股份钐 /`'冫 `〃 ′股 ,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钐 ‘矽 %。 其中 :
(1)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彦 人 ,代 表股份 膨 ¢甲/’ 、 股 ,占 公司股份
'/′
总数的 比例为 嘭 ‘钅 %;
(2)根 据上证 所信息 网络有 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 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F人 ,代 表股份 Rrr`¢ Ⅱ 股 ,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 %。 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 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
2、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尚 有在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 、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
㈡ 会议召集人
本次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
经本所律师查验 ,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 、会议召集人 的资格符合法
律和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的规定,是 合法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公司公告的 《关于召开公司 ⒛ 16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 次
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为 :
1、 关于聘请公司 ⒛ 15年 度财务审计机构 的议案 ;
2、 关于聘请 公司 ⒛15年 度 内部控制 审计机构的议案 。
经本所律师查验 ,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与公司公告中列明的议案相符 ,
没有股东提 出超 出上列议案以外 的新提案 ,未 出现对议案 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
四、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一 )现 场投票 :本 次股 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
(二 )网 络投票 :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投票结束后,上 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参与
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
(三 )公 司当场分别公布 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表决 结果 以及现场
投票和 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
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如 下 :
1、 关于聘请 公司 ⒛ 15年 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 决 结果 为 :同 意 乡 ”|‘f帛B股 ,占 出席本 次 临 时股 东大会 有 表 决权 股 东及
甲甲,甲 J%;反 对
′股 ,占 出席 本 次 临 时股 东大会
股 东代 理人所 持股 份 的 77t’
有表 决权 股 东及 股 东代 理 人所 持股份 的 ','9 %;弃 权 '股 ,占 出席 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 的 '' %;
其中,中 小投资者 (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哪 以下股份的股东 )表 决结果 :
同意 /⒎ ″乡`″ 8股 ,反 对 77`″ 沙股 ,弃 权 /股 。
2、 关于聘请公司 ⒛ 15年 度 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 意rJ/'/rf/彻 股 ,占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及
。
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7弘 孑 %:反 对 ,,`沩 股 ,占 出席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股份 的 't'2 %;弃 权 /股 ,占 出席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
其 中,中 小投资者 (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弼 以下股份的股东 )表 决结果 :
同意 ″彡/7眵 股 ,反 对 7乃 ″ 夕 股 ,弃 权 ''股 。
`乃
经本所律师审查 ,上 述议案的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均 以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 ,全 部议案均 以特别决议通过 。本次会议 的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 事实 ,本 所律师认为 :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 、召 开程序符合
法律和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出 席会议人员 、召集人的资格和
合法 、有效 。
出具 ,正 本贰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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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吴 江 成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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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
2016空 FO1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