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巨石:关于公司股东增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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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76 证券简称:中国巨石 公告编号:2016-003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增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

东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材”)以及第二大股东振石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石集团”)通知,中国建材、振石集团分别于 2015

年 7 月 8 日提出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已经实施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本次增持计划

2015 年 7 月 8 日,本公司分别收到控股股东中国建材及第二大股东振石集

团发来的关于计划增持本公司股份的通知,其中,中国建材计划自 2015 年 7 月

9 日起,于未来 6 个月内根据市场情况增持本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 5%;振石集团计划自 2015 年 7 月 9 日起,于未来 6 个月内

根据市场情况增持本公司股份,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 2,500 万元人民币(含 2,500

万元人民币)。中国建材、振石集团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上述增持计划的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

第二大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0)。

二、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

完毕非公开发行股份登记托管手续,公司股份总数由 872,629,500 股变更为

1,105,526,152 股。本次增持计划均在非公开发行股份之前实施,具体如下:

1、中国建材

中国建材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分别于 2015 年 9 月 15 日增持本公司

股份 2,100,000 股,于 2015 年 9 月 16 日增持本公司股份 1,000,000 股,合计增

持本公司股份 3,100,000 股。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中国建材持有本公司股份 295,086,135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即 872,629,500 股)的 33.82%;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后,中国建材持有

本公司股份 298,186,1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即 872,629,500 股)的 34.17%。

中国建材累计增持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即 872,629,500 股)的 0.36%,累

计增持比例未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

截至 2016 年 1 月 9 日,中国建材已完成 2015 年 7 月 8 日提出的增持计划。

中国建材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的股份总数(即

1,105,526,152 股)的 26.97%。

2、振石集团

振石集团通过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方式分别于 2015 年 7 月 17 日增持

本公司股份 394,100 股;于 2015 年 7 月 23 日增持本公司股份 581,100 股,合计

增持本公司股份 975,200 股,增持金额合计为 2,538.80 万元人民币。

1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振石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 171,414,023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即 872,629,500 股)的 19.64%;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后,振石集团持有

本公司股份 172,389,2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即 872,629,500 股)的 19.76%。

振石集团累计增持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即 872,629,500 股)的 0.11%,累

计增持比例未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

截至 2016 年 1 月 9 日,振石集团已完成 2015 年 7 月 8 日提出的增持计划。

振石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的股份总数(即

1,105,526,152 股)的 15.59%。

三、承诺及其他事项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根据中国建材、振石集团的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

内,中国建材、振石集团未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律师核查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建材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情况发

表了专项核查意见,认为中国建材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合法主体资格;中国

建材本次增持股份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股份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规定的增持人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直接向证券交

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的条件;公司已就本

次增持股份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

持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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