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科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

来源:上交所 2016-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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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

2016 年 1 月 29 日

1

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时间:2016 年 1 月 29 日下午 2:30

地点:公司总部大楼二楼报告厅

主持人:独立董事王怀兵

议程:

1、主持人宣布股东登记情况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

持股情况;

2、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3、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

4、审议《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人数及成员的议案》;

5、审议《关于调整公司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6、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就上述提案进行表决,表决前由主持人宣布表决办法,并提请

通过选票清点人名单;

8、现场投票;

9、统计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后上传上交所信息公司;

10、主持人宣布暂时休会;

2

11、下载上交所信息公司汇总的网络与现场投票结果;

12、由投票清点人代表宣布表决统计结果;

13、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草案;

14、公司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15、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字;

16、股东咨询;

17、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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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

鉴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已实施完毕,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发生变更,

公司股份、主营范围、董事会组成、高级管理人员等亦将发生变化,《公司章程》部

分条款已不适用,现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内容对照表(加粗部分为修订内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 1988 年 12 月 25 日经中国 第三条 公司于 1988 年 12 月 25 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南

人民银行南通分行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通分行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65.55 万

币普通股 165.55 万股;1994 年 4 月 15 日经中 股;1994 年 4 月 1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向

国证券监督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于 1994 年 5 月 20 日

管理委员会批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0 年 5 月 16 日,经中国证券监

2000 万股,于 1994 年 5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

易所上市;2000 年 5 月 1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股;2010 年 4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管理委员会批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首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051.948 万股;2015 年 12

5000 万股;2010 年 4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 月 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定向发行人民币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普通股发行股份 75512.0619 万股。

8051.948 万股。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3792848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93,049,107 元。

元。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会计师, 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由董事会认定的其他

以及由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规范经营,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规范经营,追求创新

追求创新发展,忠实履行责任。以发展装备制造业 发展,忠实履行责任,积极回报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

为重点,突出高档数控机床研制,拓展房地产开发

和风险创业投资业务,不断提升公司价值,实现可

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实 第十三条 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航空新材料、高端智

业投资;机床及其零配件的研发、制造、销售;植 能装备技术开发,及其航空、轨道交通、汽车、医疗器械、

物保护和管理机械及其零配件、电子产品及零配 装备制造等领域相关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及技术服务;

件、船用及陆用换热器及零配件、热处理锻铸件、 房地产开发;创新创业投资。(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为

模具、空调压缩机及其零配件、汽车零配件、电子 准)

计算机及配件的制造、销售。经营机床及零配件的

出口,经营所需设备、材料、配套件进口,经营利

用外资中外合营、合作生产、“三来一补”业务,

本公司技术出口及对外技术服务、咨询、维修。技

术协作,货物运输。计算机网络及信息技术的开发

和应用服务。

第十八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第十八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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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637928488 股。 1,393,049,107 股。

第十九条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为 第十九条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为 755,120,619

32207792 股,其中国家持有股份为 32207792 股; 股,其中国家持有股份为 657,365,958 股;无限售条件的流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为 605720696 股。 通股股份为 637,928,488 股。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同时应遵

循相关协议约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在 5 人以下时; (一)董事人数在 6 人以下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时;

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形。

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职务,由董事长委托一名董事主持;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或受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托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主持。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

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

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

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及 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数的 1/2。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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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人。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

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项;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董事长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委托一名董事履行职务;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或受托董事不能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履行职务时,可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务。

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聘任或解聘。 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 3-5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聘。 财务总监以及由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会计师以及由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

第二百零四条 国家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 第二百零四条 国家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军工固

的军工固定资产投资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股权或 定资产投资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股权或国有资本公积由中

国有资本公积由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享有。 航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享有。

除上述部分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

以上《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6

议案二

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人数及成员的议案

经公司控股股东中航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中航高科)提议,

公司董事会人数拟由 7 人调整为 9 人。

根据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产控发【2015】157 号文件精神,

王建华、周崇庆、冯旭辉三位同志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

经中航高科提名,推荐赵波、张军、戴圣龙、杨胜群四位同志为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经公司第五大股东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

中心提名,推荐王晨阳同志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附董事候选人简历:

赵波先生,1963 年 4 月生人,中共党员,研究生,研究员。历任沈阳飞机设计

研究所工程师、研究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所长,中国航空工业空气动力研究

院院长、党委副书记,现任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基础技术研究院(中航高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院长(总经理)、分党组副书记。

张军先生,1963 年 3 月生人,中共党员,研究生,研究员。历任北京航空材料

研究院工程师、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副总工程师兼技术开发处处长、副院

长兼总法律顾问,北京航空制造工程研究所所长、党委副书记,现任中国航空工业

集团公司基础技术研究院(中航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院长(副总经理)。

戴圣龙先生,1966 年 9 月生人,中共党员,研究生,研究员。历任北京航空材

料研究院工程师、研究室主任、副院长、总工程师,现任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院长、

总工程师、党委副书记。

杨胜群先生,1970 年 6 月生人,中共党员,研究生,研究员。历任沈阳黎明航

7

空发动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师、研究室主任、车间主任、分厂厂长、副总

工程师、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北京航空精密机械研究所所长、党委副书记,现任

北京航空制造工程研究所所长、党委副书记。

王晨阳先生,1969 年 12 月生人,中共党员,研究生。历任北京市政府组成部

门宣传处干部,北京市委组织部宣教政法处主任科员、副调研员,北京市政府办公

厅正处级干部、副局级干部。现任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副总经理。

以上《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人数及成员的议案》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6 年

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8

议案三

关于调整公司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根据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产控发【2015】157 号文件精

神,黄培丰同志不再担任本公司监事职务;因工作变动,施进宇同志

不再担任本公司监事职务。

经中航高科提名,推荐庄仁敏、王建华两位同志为公司第八届监

事会监事候选人。

附监事候选人简历:

庄仁敏女士,1960 年 2 月生人,中共党员,研究生,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

历任航空工业部财务司事业财务处财务主管、财务司综合处处长,中国航空工业

总公司财务局事业处处长,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财务司资金处处长,中国航

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财审部总稽核师兼综合财务处处长、财审部副部长,中国航

空工业集团公司基础技术研究院(中航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务审计部部长,

现任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基础技术研究院(中航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会计

师。

王建华先生,1963 年 4 月生人,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政工师。历任南通

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宣传处处长、政治部部长、第三机械分公司总经理、总经

理助理兼南通正鑫机床有限公司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现任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

党委书记。

以上《关于调整公司监事会成员的议案》业经公司第八届监事会 2016 年第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9

议案四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为更好地适应公司重组后业务布局、满足各类监管要求,公司董

事会及经营层经过审慎研究拟将 2015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由瑞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说明:

公司原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过

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

护了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因其审计团队已经连续 9 年为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为保证上市公司的审计独立性,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认真调查,提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公司董事会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南

通分所审计专业团队多年来为公司审计工作所做的辛勤努力表示衷

心感谢。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始创于 1987 年,前身

为财政部中华财务咨询公司和武汉市财政局共同发起设立的武汉中

华会计师事务所,是全国首批取得国家批准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及金融业务审计资格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2011 年实

现跨行业联合并组建了中审众环专业服务集团,下辖北方、中部、南

10

方三个区域运营中心,服务网络遍布全国。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5 年全国百强事务所综合评价中排名第 16 名,名列国内事务所排

名第 12 名。

中审众环已建立起覆盖全国绝大部分地域的服务网络,在国内主

要大中型城市设有多家分所,拥有中国注册会计师人数 460 名。其服

务业务涉及到石化、航空、能源、通信、运输、新材料、软件信息、

电子产品、装备制造等多个行业,业务服务范围已覆盖北京、上海、

江苏等二十九个省、市、自治区。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中审众环具备为公司提供财务和内控审计

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专业服务。

以上《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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