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苏试试验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苏州
苏试试验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试试验”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
苏试试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事宜进行了核查,核
查情况如下:
一、苏试试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33号”文核准,苏试试验向社会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70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1.48元/股。公
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于2015年1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
称“苏试试验”,股票代码300416。发行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62,800,000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62,800,000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
股份数量为47,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00%。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的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的承诺
1、担任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赵正堂、周斌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
行前已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次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
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
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
内公司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公司股
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依法
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自公司股票自
首次公开发行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
调整)。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
而改变。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
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2、公司股东张俊华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锁定期满起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自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
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自锁定期满起2年后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自锁定期满起1年内减持股份可达到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100%。如公司及相关方在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
人将不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
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
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
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收益交给公司。
3、公司股东苏州元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元风创投”)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锁定期满起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自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
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自锁定期满起2年后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自锁定期满起1年内减持股份可达到
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的100%。如公司及相关方在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
本公司将不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本公司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
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公
司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
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收益交给公司。
4、公司股东苏州鸿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鸿华投资”)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锁定期满起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自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
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自锁定期满起2年后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自锁定期满起1年内减持股份不超过
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的50%,自锁定期满2年内累计减持股份可达到本公司所持
公司股份的100%。如公司及相关方在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公司将不
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本公司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
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公司将该部分
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
益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收益交给公司。
5、公司股东霍尔果斯市润安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
“润安投资”)、 北京启迪新业广告有限公司(简称“启迪新业” )、苏州创元高
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创元创投”)、 铜陵鸿鑫领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简称“铜陵鸿鑫”)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述限售股份未发生转让、委托他人管理及公
司回购的情况。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股东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情况,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情况。上述承诺得到严格遵守和
执行。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6年1月22日。
( 二 ) 本 次 解 除 限 售 股 份 的 数 量 为 14,940,000 股 , 占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的
23.79%;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4,76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3.50%。
(三)公司持有限售股份的股东人数为14 名。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
东人数为9名,其中:法人股东6名,自然人股东3名;未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5
名,其中:控股股东苏试总厂、实际控制人钟琼华、陈晨、武元桢、陈英的股
份限售期为36 个月。
(四)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实际可
所持限售 上市流通股
序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
股东全称 股份总数 份数量占公
号 数量(股) 通股份数(股)
(股) 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1 张俊华 3,100,000 3,100,000 3,100,000 4.94%
2 元风创投 3,000,000 3,000,000 3,000,000 4.78%
3 鸿华投资 3,000,000 1,500,000 1,500,000 2.39%
4 润安投资 2,000,000 2,000,000 2,000,000 3.18%
5 创元创投 2,000,000 2,000,000 2,000,000 3.18%
6 启迪新业 2,000,000 2,000,000 2,000,000 3.18%
7 铜陵鸿鑫 1,100,000 1,100,000 1,100,000 1.75%
8 赵正堂 140,000 140,000 35,000 0.06%
9 周斌 100,000 100,000 25,000 0.04%
合计 16,440,000 14,940,000 14,760,000 23.50%
注:鸿华投资承诺,自锁定期满起 1 年内减持股份不超过所持股份的 50%,自锁定期
满 2 年内累计减持股份可达到所持股份的 100%。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数量
比例 增加(股) 减少(股) 数量(股) 比例
(股)
一、有限售条
47,100,000 75.00% 0 14,940,000 32,160,000 51.21%
件股份
法人类限售股 43,100,000 68.63% 0 11,600,000 31,500,000 50.16%
个人类限售股 4,000,000 6.37% 0 3,340,000 660,000 1.05%
二、无限售条
15,700,000 25.00% 14,940,000 0 30,640,000 48.79%
件股份
三、股份总数 62,800,000 100.00% 14,940,000 14,940,000 62,800,000 100.00%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苏试试验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
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苏试试验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发行前所做出的承诺。截至本
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苏试试验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本保荐机构对苏试试验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苏试试验仪器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
刘立乾 张玉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