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亚达A:关于继续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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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26 200026 证券简称:飞亚达 A 飞亚达 B 债券代码:112152

债券简称:12 亚达债 公告编号:2016-006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继续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金融服务协议》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3 年 8 月 21 日,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

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中航

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财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根

据协议内容,中航财司在其经营范围内,根据公司的要求为公司提供存款、贷款

及结算等金融服务。2013 年、2014 年及 2015 年,每一日公司向中航财司存入之

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分别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整(含外币折算人

民币);可循环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分别为人民币 2 亿元整(含外币折算人民币)。

自前述《金融服务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今,公司在中航财司存款余额为

1,002,871.65 元(其中存款本金为 1,000,000.00 元,存款利息为 2,871.65 元),

未发生贷款及结算等业务,中航财司亦未对公司提供担保。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决定继续与中航财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中航财司将在其经营范围内,根据公司的要求为公司提供存款、贷款及结算等金

融服务。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每一日公司向中航财司存入之每日最高存

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分别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整(含外币折算人民币);可

循环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分别为人民币 2 亿元整(含外币折算人民币)。

该协议内容以市场原则为基础,符合深交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7

号-涉及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中航财司为公司关联法人单位,

本次协议签订属于关联交易。

2016 年 1 月 19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与

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涉及的关联董事刁伟程、徐东升、汪

名川、刘爱义、钟思均、曹振均已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

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本项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中航财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

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地位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中航财司是在原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和原贵州航空工业集

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重组基础上,由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共

12 家共同出资组建,于 2007 年 4 月正式成立。后经两次增资及股权变更,现有

注册资金 25 亿元人民币,股东单位 4 家,其中,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出资额

117,8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7.12%;中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资额 111,25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4.50%;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 14,400 万元,占注

册资本的 5.76%;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 6,550 万元,占注册

资本的 2.62%。

税务登记证号码:110105710934756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000040897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081H111000001

法定代表人:刘宏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乙 10 号

中航财司的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

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

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

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进行股权投资;

除股票二级市场投资以外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7 年 12 月 7 日)。

二、经营管理及履约能力情况

中航财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稳健经营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

条例以及《公司章程》规范经营行为。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未发现与财务报表

相关的资金、信贷、稽核、信息管理等方面的风险控制体系存在重大缺陷。

中航财司发展稳健,经营状况良好。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总资产合计

3,396,742.01 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 419,234.58 万元,吸收成员单位存款余额

2,842,178.34 万元,营业收入 47,042.28 万元(含投资收益),利润总额 22,847.45

万元,净利润 17,063.72 万元。(未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情况:存款、贷款、结算、外币、担保,以及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

服务。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一)存款服务:人民币存款,乙方吸收甲方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

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下限,外币存款,乙方按相应存款类别

及人民银行的挂牌利率计付利息,乙方根据市场情况,按照不低于国内商业银行

挂牌利率的原则,对挂牌利率进行浮动;对于符合规定的大额存款(300 万美元)

可根据市场情况,以不低于国内市场利率的原则,协商确定存款利率。除符合前

述外,乙方吸收甲方存款的利率,也应不低于同期乙方吸收任何第三方同种类存

款所确定的利率,亦应不低于任何第三方就同类存款向甲方提供的利率。

(二)贷款服务:乙方向甲方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

颁布就该类型贷款规定的贷款利率上限,应不高于同期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

三方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亦不高于乙方在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

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

(三)结算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

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亦应不高于同期任何第

三方就同信用级别向甲方及/或其子公司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四)外币业务:乙方向甲方提供结售汇业务的汇价,应不高于同期乙方向

同类业务同等金额第三方办理此类业务所确定的汇价,亦不高于甲方在商业银行

就同类业务同等金额所确定的汇价。

(五)担保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担保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乙方向

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担保所确定的费用,亦不高于乙方在商业银行就同类

担保所确定的费用。

(六)关于其他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

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亦不高于任何第三

方向甲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除符合前述外,乙方向甲方提供该类服

务所收取的费用,也应不高于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

取的费用。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及交易金额

(一)交易双方

甲方: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二)交易金额

甲、乙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甲方与乙方之间进

行的存款服务交易金额做出相应限制,乙方应协助甲方监控实施该限制,本协议

有效期内,从 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每一日甲方向乙方存入之每日最高

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分别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整(含外币折算人民币)。

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甲方在乙方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乙方应在 3 个工作日

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划转至甲方及子公司的银行账户。

本协议有效期内,从 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甲乙双方约定可循环使

用的综合授信额度分别为人民币 2 亿元整(含外币折算人民币),用于贷款、票

据承兑与贴现、保函和应收账款保理。

(三)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协议应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有效。

1、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甲方按其《公司章程》及上市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

定,按法定程序获得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

六、风险评估情况

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对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

后续风险评估报告》。

七、风险防范及处置措施

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对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

后续风险评估报告》。

八、关联交易目的与影响

根据 2016 年公司业务拓展计划及财务预算规划,为满足投资和日常经营的

资金需求,公司决定继续与中航财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该协议内容以市场

原则为基础,符合深交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7 号-涉及财务公司关联存贷

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况。

中航财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中航工业集团公司成员单位的结算平台,作

为本公司重要的金融合作伙伴,中航财司为本公司提供的财务管理及多元化金融

服务,有利于公司合理利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水平和效益。

九、公司与中航财司发生的交易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在中航财司存款余额为 1,002,871.65 元(其中存款本金为

1,000,000.00 元,存款利息为 2,871.65 元),未发生贷款及结算等业务,中航

财司亦未对公司提供担保。

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经公

司管理层提请,就公司继续与中航财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涉及关联交易的事

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关联董事均作出了回避表决;

(二)本次关联交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协议中约定的事

项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关联交易的协议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四)公司与关联方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照市场

交易原则进行的,对公司 2016 年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影响,

也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同意公司继续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十一、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三)金融服务协议。

特此公告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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