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作为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韬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
的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公司变
更募集资金使用实施方式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担保概况
雄韬股份参股子公司江山宝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山租赁”)
拟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授信额度(敞口)人民币 7,000 万元,
授信额度有效期为 1 年,额度单笔用款期限不超过 3 年,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上
浮 30%,还款方式为按季等额还本付息。雄韬股份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在此额度内,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与金融机构签订(或逐笔签
订)具体担保协议,用于江山租赁办理银行借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
等业务。
江山租赁将以不低于担保金额的资产为雄韬股份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二、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雄韬股份为参股子公司江山租赁提供 7,000 万元人民币授信保证担保,
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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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江山租赁未来预期
收益良好,具备承担还本付息的能力;雄韬股份在为参股子公司江山租赁的银行
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同时,要求江山租赁提供反担保措施,即要求江山租赁以不
低于担保金额的资产为雄韬股份提供反担保,本次担保公平、对等,分散了公司
的责任风险,能够保障公司权益。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周剑青先生任江山租赁董事,公司董事陈宏先生任江
山租赁监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雄韬股份此次
为江山租赁提供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除上述关联关系外,雄韬股份与江山租
赁无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因关联方关系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
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时,陈宏先生作为关联人,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审议及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相
关规定。上述行为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不会对公司及其参股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本保荐机构对雄韬股份实施该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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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的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郑 勇 卫进扬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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