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
买Geoswift Holding Limited、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融畅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宁波融畅”)、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韦德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宁波韦德”)持有的Geoswift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以
下简称“目标公司”)100%股份,其中,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宁波融畅、宁波
韦德所持目标公司合计50%的股权,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Geoswift Holding
Limited所持目标公司50%的股权(下称“本次交易”);并拟向上海镜缨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达孜高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博元定增基金(管理人
为西藏达孜高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
实鑫隆投资有限公司、康河成长壹号(管理人为上海康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杨爱华、黄超、李世祥、任杭中9名配套资金认购方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
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24,000万元,上述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
并购重组交易中现金对价和中介机构费用,以及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下称
“本次重组”),本次重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均独
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经认真审阅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有关的议案,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
案的议案》以及签订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涉及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
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3、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在审议本次重组事项相关议案时履行了法定程序。
4、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本次交易的Geoswift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100%的股权进行了评估。除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外,评估
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Geoswift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及其股东均
没有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5、鉴于公司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同意
本次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
6、公司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表决涉及关联交易议案的过程
中依法进行了回避,也没有代理非关联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回避后,参会
的非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公司本次重组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加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符合
全体股东的现实及长远利益。
8、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需履行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1)本次交易的审计
及评估报告出具后,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2)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3)香港海关同意目标公司间接控制的持有金
钱服务牌照(Money Service Operator License)的子公司因本次交易变更最终受
益人的批准文件/备案(4)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5)宁波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商务委员会对本次对外投资进行备案;(6)其他
可能涉及的批准程序。
综上,本次重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
公正的准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法定程序,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施光耀、邓建新、尹中立
二○一六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