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提供财务资助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武汉南国置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提供财务资助的议
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为支持公司参股公司南京中储二期项目的开发及拓展,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
营的情况下,公司、中国电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建地产”)及中
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股份”)在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两年内,
拟向南京中储二期项目公司按股权比例提供财务资助共计26.6亿元。其中,公司
6.92亿元人民币,电建地产6.65亿元人民币,中储股份13.03亿元。
上述财务资助利率参照融资当期资金市场借贷利率执行,风险可控。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该事项的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 周绍朋、刘红霞、吴建滨、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