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拟在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的
《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聘任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
机构,经我们核查: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资质和
能力,能满足公司 2015 年度相关审计的要求。公司此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有利
于增强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
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宋丽萍 蒋光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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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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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