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意集团: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深交所 2016-01-19 08: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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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的形式购买宁波至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正投资”)、金波、吴向

东、许强、石浙明、王开红、许朝阳、夏祥敏、兰武、翁启栋、邹明刚、王大威、

陈婥婷、张伟、蒋新芝、蔡华杰、傅颖盈、罗丽萍、王钧、邹红艳、陈菲、徐忠

明、邢益平、孙追芳、钱薛斌及郭和平(以下合称“资产出售方”)合计持有的

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物产”或“标的公司”)48%的股权(以

下简称“标的资产”)并向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大集团”)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公司董事会对于公司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判断,认为:

1、本次交易拟购买标的资产为远大物产 48%的股权, 标的公司已取得与其

主营业务相关的必要资质、许可证书,本次交易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

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有关公司股东大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等审批事项,已在《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

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公司拟购买的资产为远大物产 48%的股权,交易对方合法拥有

标的资产的所有权,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公司发行股份

所购买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除许朝阳、王开红、石浙明及至正投资将其持有的

远大物产 18.43%股权质押予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外,不存在其他质押或权利

受限制的情形。根据《关于解除股权质押的谅解备忘录》的约定,若本次交易获

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通过,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应在公司取得核准文件后配合

解除在质押股权上设置的质押,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至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3、本次交易购买的资产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同时仍保持公司在

人员、采购、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

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

争。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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