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的形式购买宁波至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正投资”)、金波、吴向
东、许强、石浙明、王开红、许朝阳、夏祥敏、兰武、翁启栋、邹明刚、王大威、
陈婥婷、张伟、蒋新芝、蔡华杰、傅颖盈、罗丽萍、王钧、邹红艳、陈菲、徐忠
明、邢益平、孙追芳、钱薛斌及郭和平(以下合称“资产出售方”)合计持有的
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物产”或“标的公司”)48%的股权(以
下简称“标的资产”)并向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大集团”)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公司董事会对于公司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判断,认为:
1、本次交易拟购买标的资产为远大物产 48%的股权, 标的公司已取得与其
主营业务相关的必要资质、许可证书,本次交易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
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有关公司股东大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等审批事项,已在《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
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公司拟购买的资产为远大物产 48%的股权,交易对方合法拥有
标的资产的所有权,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公司发行股份
所购买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除许朝阳、王开红、石浙明及至正投资将其持有的
远大物产 18.43%股权质押予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外,不存在其他质押或权利
受限制的情形。根据《关于解除股权质押的谅解备忘录》的约定,若本次交易获
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通过,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应在公司取得核准文件后配合
解除在质押股权上设置的质押,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至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3、本次交易购买的资产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同时仍保持公司在
人员、采购、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
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
争。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