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意集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6年1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1-19 08: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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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16 年 1 月 17 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

交所上市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

引第 2 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本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本公司在上市后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如有)。

第三条本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交所上市规则》、

《监管指引第 2 号》、《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

情况。

第四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

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承诺的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第六条本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

途。

第七条本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

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本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

荐机构;

(三)本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本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备案并公告。上述协

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本公司应当自

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

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公司应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募集资金专款专用,不得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利用募投项目

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

的情形时,本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第九条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投出严格按照《公司章

程》和其他公司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资金使用的审批手续。由具体使用部门提

出资金使用计划,按公司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并由财务负责人和总裁联

签后执行,同时应及时通知证券办以履行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十条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本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 50%;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一条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本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

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

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第十三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

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

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四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

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本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本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本公司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

事会会议后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第十六条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

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七条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

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

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

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

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

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关于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相关规定,科学、

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

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

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

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一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

用。本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

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二条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本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

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

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五条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集资金项目的(募投项目在

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

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

结论性意见。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

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

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深交所提交,

同时在深交所网站披露。

第二十八条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

际管理与使用情况。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

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

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对本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做好持续督导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存在冲突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公司原《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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