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6-2018)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连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加强投资者合理回报,保障股东权益,根据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经营发展情况,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6-2018)》(以下简
称“本规划”)。
一、制定分红回报规划考虑因素
公司的利润分配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兼顾各类股东利益,在综
合考虑公司战略发展目标、股东意愿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现金流量
状况、经营发展规划及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情况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
因素,依据《公司章程》要求,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
制,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分红规划的制定原则
1、公司应充分考虑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在母公司未
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净利润为正、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需要、无重大投资计
划的情况下,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现金分红应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
三、分红回报规划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拟定
公司在制订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根据公司经营
状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资金需求、发展规划及股东意见,
制订利润分配预案。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和未来的经营计划提出利润分配方案,独立
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形成决议并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董
事会、独立董事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社会公众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
上的投票权,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如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
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指定媒体予以
披露。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除股东大会现场外,还可以通过热线电话、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
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解答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应当按照监
管机构的规定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相关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四、分红回报规划的修订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
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新的利润
分配政策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
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股东
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可以
向公司社会公众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原则上每三年制订一次分红回报规划,若公司经营情况没有发生较大变
化,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订或修订的分红回报规划执行,不再另行制订三年分红
回报规划。
五、分红回报规划的监督
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等对公司分红的监督;公司独立董事应
对分红预案是否适当、稳健,是否保护投资者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六、未来三年(2016-2018)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可以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
件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
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累计可分配利润
为正数时,可以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股利分配的时间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可以进行
中期现金分红。
(四)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现金分红规定并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等计划,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或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
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制定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五)股票分配的依据
未来三年(2016-2018),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和独立董事认
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
利益时,可以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七、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