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的形式购买宁波至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正投资”)、金波、吴向
东、许强、石浙明、王开红、许朝阳、夏祥敏、兰武、翁启栋、邹明刚、王大威、
陈婥婷、张伟、蒋新芝、蔡华杰、傅颖盈、罗丽萍、王钧、邹红艳、陈菲、徐忠
明、邢益平、孙追芳、钱薛斌及郭和平(以下合称“资产出售方”)合计持有的
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物产”或“标的公司”)48%的股权(以
下简称“标的资产”)并向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大集团”)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
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连云港如意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审阅了本次 重组的相关文件,在了
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公司本次重组发表意见如下:
1、 本次重组有利于促进产业整合,增强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
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与改
善公司财务状况,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交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中小
股东的利益,不会形成同业竞争,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我们对《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并同意
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静璃、余春生、张双根、李 华
二○一六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