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安环能: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1-19 08: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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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699 股票简称:潞安环能 公告编号:2016-001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有董事对本次董事会第四项议案《关于山西潞安元丰矿业有限

公司股东崔建宏债权转股权的议案》投反对票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于 2016 年 1 月 7 日以电子邮件

方式发出。

(三)本次董事会会议于 2016 年 1 月 18 日上午 9 点在公司会议

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四)会议应到董事十七人,实到董事十六人,其中独立董事王

超群、吴秋生、杜铭华、张正堂、张翼、陈晋蓉为传真表决,董事肖

亚宁先生因公未能参加本次会议,委托董事洪强先生代为出席;董事

翟红先生因公未能参加本次会议,也未委托他人代为参加。

(五)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晋平先生主持,公司两名监事列

-1-

席了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关于申请办理综合授信业务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经营与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需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长治分行申请授信额度 10 亿元;向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

分行申请授信额度 15 亿元;向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申请

授信额度 20 亿元;向中国建设银行潞安支行申请授信额度 20 亿元;

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申请授信额度 25 亿元;向长治农

商银行申请授信额度 15 亿元;向邮储银行长治分行申请授信额度 20

亿元;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 10 亿元;向中国银行

潞安支行申请授信额度 20 亿元,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

申请授信额度 15 亿元;向中国农业银行临汾分行申请授信额度 10 亿

元;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授信额度 10 亿元;向晋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申请授信额度 10 亿元;向华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申请授信额度 20 亿元。

以上申请综合授信业务金额共计 220 亿元,期限为三年,用于办

理流动资金营运贷款、项目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融资业务。

经审议,以同意 1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通过了该议案。

(二)《关于联合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由于业务需要,我公司需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以公司

的银行承兑汇票、定期存单、保证金作为质押担保,或以公司信用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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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银行承兑汇票。拟签发银行及金额如下:

名称 金额(亿元)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20

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 ≤2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 ≤2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潞安支行 ≤20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 ≤2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潞矿支行 ≤20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 ≤2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20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20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 ≤20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20

经审议,以同意 1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通过了该议案。

(三)《关于联合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根据业务需要,我公司拟与山西潞安蒲县隰东煤业有限公司为共

同承租人向国弘(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办理融资租赁业务,

具体方案如下:以共同承租人的一方或双方生产设备作为售后回租的

标的物,出售给国弘(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然后再向其租回使

用,待租赁期满后,按协议规定对上述生产设备进行回购。融资租赁

总金额 4 亿元,租赁期限 3 年,租赁利率 4.75%,年手续费 1.1%,

按季度还息,到期一次还本。

经审议,以同意 1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通过了该议案。

-3-

(四)《关于山西潞安元丰矿业有限公司股东崔建宏债权转股权

的议案》

山西潞安元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丰矿产”),是公司经

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对原长治市元丰矿产有限公

司整合重组设立的控股子公司。元丰矿产公司注册资本 2 亿元,其中:

公司出资 1.8 亿元,持股 90%;原长治市元丰矿产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崔建宏个人出资 0.2 亿元,持股 10%。

依照公司在整合重组过程中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对原长治市元

丰矿产有限公司持有的姚家山 4#、5#煤炭普查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证号:1400000410071]的探矿权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折价为 10940

万元,并对该价款作如下安排:

(1)其中 2000 万元作为崔建宏认缴出资,占股 10%。

(2)其中 5600 万元,已支付给崔建宏个人。

(3)剩余 3340 万元,待长治市元丰矿产有限公司拟建的临县姚

家山煤矿投产后支付。

鉴于元丰矿产公司 2007 年 6 月成立以来,因政策性因素矿井建

设进展缓慢,剩余款项 3340 万元一直未能支付。为更好地促进公司

发展,经与元丰矿产公司个人股东崔建宏协商,并经元丰矿产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拟将 3340 万元债务转为元丰矿产公司股权,提升崔

建宏个人在山西潞安元丰矿业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

上述债转股具体事宜,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元丰矿产完

善内部决策程序,报上级国资监管部门批准后,依照审批意见实施。

-4-

经审议,以同意 15 票、反对 1 票、弃权 0 票通过了该议案。

董事 1 票反对理由为:崔建宏的债权来源于法无据

从增资扩股协议内容反映,持有价值 10940 万元的姚家山 4#、

5#探矿矿权的权利主体是长治市元丰矿业有限公司,而非该公司的原

股东-崔建宏,所以崔建宏对元丰矿业只拥有股权,而非债权。即崔

建宏拥有的是对元丰矿业的股东权利,而没有形成债权,潞安环能与

崔建宏签订该增资扩股协议(增资扩股的签约主体应该是公司,而非

只有股东),应该是对元丰矿业进行增资,并不能形成对崔建宏的债

务。

崔建宏若要与潞安环能形成债权关系,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

进行,而非增资扩股方式;其要与元丰矿业形成债权关系,可以通过

减资的方式完成。潞安环能直接增资元丰矿业的方式,无法使崔建宏

对元丰矿业或潞安环能产生债权关系。

出现该问题的原因应该是将法人权利和股东权利混淆而导致的。

本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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