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蔡燕芬、
朱裕宝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合计持有的上海月沣化妆品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月沣”)40%股权;以向张立海、张立堂、张
利权发行股份且向张利国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广州韩
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韩亚”)100%股权;同时向不
超过十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
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金额的 100%(前述行为简称“本次交
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仔细阅读
了董事会提供的关于本次交易的相关材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及各
中介机构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对本次交易事项表示认可,同意将相
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第二十五次(临时)董事会审议。
基于独立判断,就本次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股票的相关情况,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各项条件。
2、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为广州韩亚股东张立海、张利国、张立
堂和张利权,以及上海月沣股东蔡燕芬、朱裕宝,交易对方在本次交
易前与青岛金王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发行股份购买的目标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公
司获得目标资产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
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加强化妆品业务、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
司增强独立性、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有利于公司及股东的
利益。
4、本次发行新股的定价原则符合相关规定,定价公平合理。
5、 为保障公司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
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国证监会〔2015〕
31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
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起草了《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公司采取的
措施》及《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
诺》。公司已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风险进行了提
示,同时,为降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可能导致的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
的风险,公司拟通过大力发展相关业务提高公司整体市场竞争力和盈
利能力;加快配套融资项目实施,提高股东回报;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提高股东回报等
填补措施,且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填补措施作出相关承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不存
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的目标资产为广州韩亚 100%股权、上
海月沣 40%股权。交易对方已经合法、完整地持有该等股权,不存在
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资产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
存续的情况。
7、本次交易的方案以及公司就本次交易拟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
障碍。
8、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涉及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中国证监会等有关审批事项,已在《青岛金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
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9、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该次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10、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
批准。
11、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交易的总体安排。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陈波 王荭 孙健
2016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