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评估机构的
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蔡燕芬、
朱裕宝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合计持有的上海月沣化妆品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月沣”)40%股权;以向张立海、张立堂、张
利权发行股份且向张利国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广州韩
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韩亚”)100%股权;同时向不
超过十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
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金额的 100%(前述行为简称“本次交
易”)。
公司聘请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标的资产股权进行了
评估,评估基准日为 2015 年 8 月 31 日,并出具了中同华评报字(2015)
第 1028 号《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上海月沣化妆品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同华评报
字(2015)第 1029 号《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广州韩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本
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评估事项进行了核查。
基于独立判断,就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
性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交易涉及的评估事项中选聘评估机构的程序合法、
有效,所选聘评估机构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相关部门颁
发的资格证书。除因本次交易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外,评估机构与公司、
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无其他关联关系。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和胜任能
力。
2、本次资产评估的假设前提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可
以实现,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
估假设前提合理。
3、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评估采用市场法、收益法两种方式,并
最终采用收益法作为评估结论,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重要评
估参数取值合理,评估方法恰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的反映了评估
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定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评估方
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4、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本次拟购买的资产价格以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具有独立性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之
评估结果为基础,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平、合理,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新股的定
价原则符合相关规定,定价公允合理。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
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陈波 王荭 孙健
2016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