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
审阅和核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预案及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有关文件
资料后,基于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意见如下:
1.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公司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不超过 186,335,403 股,
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50,000 万元,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偿还银行贷
款及补充流动资金。2016 年 1 月 15 日,公司与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双星集团”)签署了《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与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附
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根据该合同,双星集团拟以现金方式认购 43,565,218
股;2016 年 1 月 15 日,公司与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平安汇通”)签署了《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
限公司(代“平安汇通平安金橙财富稳盈 402 号资产管理计划”)之附条件生效
股份认购合同》,根据该合同,平安汇通(代“平安汇通平安金橙财富稳盈 402
号资产管理计划”)拟以现金方式认购不超过 7,335,403 股;2016 年 1 月 15 日,
公司与平安汇通签署了《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
限公司(代“平安汇通平安金橙财富稳盈 410 号资产管理计划”)之附条件生效
股份认购合同》,根据该合同,平安汇通(代“平安汇通平安金橙财富稳盈 410
号资产管理计划”)拟以现金方式认购不超过 10,093,167 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中:(1)双星集团系本公司控股股东;(2)
“平安汇通平安金橙财富稳盈 402 号资产管理计划”最终出资人为公司董事柴永
森、王增胜、李勇、刘宗良、高升日,监事高珺、朱宁、陈雪梅、戚顺青、宋海
林,高级管理人员马剑华、刘兵、王建韩,双星集团董事生锡顺,共 14 名自然
人;(3)“平安汇通平安金橙财富稳盈 410 号资产管理计划”的最终出资人为
公司部分中层管理干部、业务/技术骨干、子公司的管理/业务骨干等不超过 124
名自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3.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价格为8.05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前述定价原
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同
时,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也将回避表决。关
联交易的审议程序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预案及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
关交易事项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
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涉及关联董事需回避事项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 王竹泉、王荭、李业顺
2016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