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56 证券简称:神雾环保 公告编号:2016‐003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环保”或“公司”)全资子公
司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阳冶化”)基于自身经营发展的需
要,拟向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贷款,贷款金额 1 亿
元人民币,贷款期限 2 年;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
村担保”)拟对上述贷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为了确保洪阳冶化本次融资方案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关村担保要求,公司拟
为中关村担保上述担保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吴道
洪先生为其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反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
部主债权(不超过 1 亿元人民币)、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
及被保证人应当向债权人交纳的评审费、担保费、罚息、债权人实现上述债权所
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
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反担保期限为:自反担保合同生效之日
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主合同展期的,以展期后所确定的合同最
终履行期限之日为届满之日。
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该反担
保事项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成立时间:2009 年 10 月 28 日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696341099U
5、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昌怀路 155 号
6、法定代表人:刘骏
7、注册资本:5000 万元
8、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零售电石预热炉系统设备、
销售通用设备、建筑材料;工程咨询(不含中介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代理进出口;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专业承包。(依法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9、与公司的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10、经营状况:
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洪阳冶化的资产总额为 58,210.56 万元,负债总
额为 38,919.77 万元,净资产为 19,290.79 万元;2014 年度营业收入为 61,187.7
万元,利润总额 13,883.58 万元,净利润 11,924.74 万元。(以上数据摘自大信
审字[2015]第 1-00619 号审计报告)
截止 2015 年 9 月 30 日,洪阳冶化的资产总额为 91,454.76 万元,负债总
额为 64,004.74 万元,净资产为 27,450.02 万元;2015 年 1-9 月营业收入为
45,807.99 万元,利润总额 9,771.68 万元,净利润为 8,159.23 万元。(以上数据
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1]:吴道洪
保证人[2]: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第一条 保证人陈述与声明
1、 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2、 有足够的能力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
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3、 完全了解主合同被保证人(“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权利、
义务,为其提供保证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
示真实。
4、 如被保证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债权人可直接向保证人追
索,保证人无任何异议。
第二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被保证人没有履行
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 保证范围
保证人保证反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主债权、利息(包括复利和
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被保证人应当向债权人交纳的评审费、担保费、罚
息、债权人实现上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仲
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第四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
两年止。主合同展期的,以展期后所确定的合同最终履行期限之日为届满之日。
第五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
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债权人加盖法定代表人手
签章并加盖保证人公章和债权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自然人保证人签字
生效)。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洪阳冶化办理信托贷款事项提供反担保,
有利于洪阳冶化补充流动资金,缓解资金压力,为其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资
金保障,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为洪阳冶化本次信托贷款向中关村担保提供无限连带
责任保证反担保。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本次反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反担保系为支持全资子公司洪阳冶化的经营发展,有利于洪阳
冶化缓解资金压力,确保其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本次担保事项履行了法定程序,
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洪阳冶化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有控制权,可将此
次担保行为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的范围之内。洪阳冶化自身也具有良好的资产质
量和经营业绩,截止目前没有明确的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
担反担保责任,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营和业务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3、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洪阳冶化本次办理信托贷款提
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目前,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 32,5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的 22.48%。具体
为:
1、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洪阳冶化银行保函业务向深圳市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
限公司不超过 5500 万元的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反担保期限为担保方
出具的担保函有效期届满后两年。
2、公司为重要客户内蒙港原化工有限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担保金额合计 23,000 万元,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3、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江西隆福矿业有限公司申请北京银行南昌分行 4000
万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 4000 万元,担保期限为被
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公司对洪阳冶化本次反担保生效后,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
担保)累计为不超过 42,500 万元,实际担保总额不超过 42,500 万元,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的 29.39%。
七、其他
本次反担保事项披露后,如果担保事项发生变化,公司将会及时披露相应的
进展公告。
八、备查文件
1、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2、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反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