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虹普: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限售股份在创业板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1-18 18: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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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限售股份在创业板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或者“保荐机构”)作为北

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虹普”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规定,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持有人持有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情

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4 年 7 月 11 日签发的证监许可[2014]692

号文《关于核准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三联虹普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3,340,000 股,发行价格为

人民币 30.66 元,并于 2014 年 8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后总股本

为 53,340,000 股。

经三联虹普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7 日实施了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公司总股本 53,340,000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18 股,转增后公司股本增至

149,352,000 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德和、韩梅、于佩霖、吴清

华、张建仁承诺:(1)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2)在本人于

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若本人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若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六个

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

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 原因而

放弃履行承诺。(4)本人作为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 2015 年 7 月 8 日起六个月内,

本人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的股票。

公司股东赵建光,及其关联股东北京建元金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江苏天

宇建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

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持有的股份。(2)本人/

本公司/本有限合伙作为公司股东,在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第一年累计减持数量不高于公司上市时

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 70%,第二年累计减持数量不高

于公司上市时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 100%,减持价格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相应调整)不低于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决定减持公司股份,将在减持

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减持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

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

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

形,上市公司也未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可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6 年 1 月 20 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 13,484,800 股,占总股本的 9.0289%,实际可

上市流通数量为 7,781,200 股,占总股本的 5.2100%。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股

所持限售股 本次申请解 本次可实际上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份总数 除限售数量 市流通数量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后上

市交易;

自 2015 年 7 月 8 日起六个月内不通

1 李德和 5,040,000 5,040,000 1,260,000

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的股票;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 25%。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后上

市交易。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第一年累计减

持数量不高于公司上市时本人/本公

2 赵建光 4,480,000 3,136,000 3,136,000

司/本有限合伙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

的 70%,第二年累计减持数量不高于

公司上市时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

伙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 100%。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后上

市交易。

北京建元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第一年累计减

金诺投资 持数量不高于公司上市时本人/本公

3 2,240,000 1,568,000 1,568,000

中心(有限 司/本有限合伙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

合伙) 的 70%,第二年累计减持数量不高于

公司上市时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

伙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 100%。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后上

江苏天宇

市交易。

建元创业

4 1,680,000 1,176,000 1,176,000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第一年累计减

投资有限

持数量不高于公司上市时本人/本公

公司

司/本有限合伙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

的 70%,第二年累计减持数量不高于

公司上市时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

伙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 100%。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后上

市交易;

自 2015 年 7 月 8 日起六个月内不通

5 韩梅 1,265,600 1,265,600 316,400

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的股票;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 25%。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后上

市交易;

自 2015 年 7 月 8 日起六个月内不通

6 张建仁 481,600 481,600 120,400

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的股票;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 25%。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后上

市交易;

自 2015 年 7 月 8 日起六个月内不通

7 于佩霖 448,000 448,000 112,000

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的股票;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 25%。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后上

市交易;

自 2015 年 7 月 8 日起六个月内不通

8 吴清华 369,600 369,600 92,400

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的股票;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 25%。

合计 16,004,800 13,484,800 7,781,200

四、股权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数量 比例(%) 增加 减少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

107,475,200 71.9610 0 13,484,800 93,990,400 62.9321

条件股份

其他内资

107,475,200 71.9610 0 13,484,800 93,990,400 62.9321

持股

其中:境内

3,920,000 2.6247 0 2,744,000 1,176,000 0.7874

法人持股

境内自然

103,555,200 69.3363 0 10,740,800 92,814,400 62.1447

人持股

二、无限售

41,876,800 28.0390 13,484,800 0 55,361,600 37.0679

条件股份

人民币普

41,876,800 28.0390 13,484,800 0 55,361,600 37.0679

通股

三、股份总

149,352,000 100 149,352,000 100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

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

司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发行前所做出的承诺。截至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

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

股份上市流通申请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

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限售股份在创业板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花 宇 周 昕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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