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虹普: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1-18 18: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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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84 证券简称:三联虹普 公告编号:2015-083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 13,484,800 股,占总股本的 9.0289%,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7,781,200 股,占总股本的 5.2100%。

本次限售股可上市流通日为 2016 年 1 月 20 日。

一、 本次解除限售前公司限售股份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4 年 7 月 11 日签发的证监许可[2014]692 号文

《关于核准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北

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 13,340,000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0.66 元,并于 2014 年 8 月 1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后总股本为 53,340,000 股。

经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7 日实施了 2014 年度利润

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公司总股本 53,34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

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18 股,转增后公司股本增至 149,352,000 股。

二、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股东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其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德和、韩梅、于佩霖、吴清华、张

建仁承诺:(1)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2)在本人于公司担任董事、监事

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若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

1/5

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若

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

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

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

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六

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 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4)本人作为北京三联

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承诺自 2015 年 7 月 8 日起六个月内,本人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的股票。

公司股东赵建光,及其关联股东北京建元金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江苏天宇建元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本公司/本

有限合伙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持有的股份。(2)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作为公

司股东,在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

两年内,第一年累计减持数量不高于公司上市时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持有的公司股

份数量的 70%,第二年累计减持数量不高于公司上市时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持有的

公司股份数量的 100%,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相应调整)

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决定减持公司股份,

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减持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

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

承诺一致。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2/5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上市

公司也未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1月20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13,484,800股,占总股本的9.0289%,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

为7,781,200股,占总股本的5.2100%。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股

所持限售股 本次申请解 本次可实际上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份总数 除限售数量 市流通数量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后上

市交易;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

1 李德和 5,040,000 5,040,000 1,260,000

公司股份总数 25%;

自 2015 年 7 月 8 日起六个月内不通

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的股票。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后上

市交易。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第一年累计减

持数量不高于公司上市时本人/本公

2 赵建光 4,480,000 3,136,000 3,136,000

司/本有限合伙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

的 70%,第二年累计减持数量不高于

公司上市时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

伙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 100%。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后上

市交易。

北京建元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第一年累计减

金诺投资 持数量不高于公司上市时本人/本公

3 2,240,000 1,568,000 1,568,000

中心(有限 司/本有限合伙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

合伙) 的 70%,第二年累计减持数量不高于

公司上市时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

伙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 100%。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后上

市交易。

江苏天宇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第一年累计减

建元创业 持数量不高于公司上市时本人/本公

4 1,680,000 1,176,000 1,176,000

投资有限 司/本有限合伙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

公司 的 70%,第二年累计减持数量不高于

公司上市时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

伙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 100%。

3/5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后上

市交易;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

5 韩梅 1,265,600 1,265,600 316,400

公司股份总数 25%;

自 2015 年 7 月 8 日起六个月内不通

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的股票。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后上

市交易;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

6 张建仁 481,600 481,600 120,400

公司股份总数 25%;

自 2015 年 7 月 8 日起六个月内不通

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的股票。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后上

市交易;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

7 于佩霖 448,000 448,000 112,000

公司股份总数 25%;

自 2015 年 7 月 8 日起六个月内不通

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的股票。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后上

市交易;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

8 吴清华 369,600 369,600 92,400

公司股份总数 25%;

自 2015 年 7 月 8 日起六个月内不通

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的股票。

合计 16,004,800 13,484,800 7,781,200

四、股份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数量 比例(%) 增加 减少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

107,475,200 71.9610 0 13,484,800 93,990,400 62.9321

条件股份

其他内资持

107,475,200 71.9610 0 13,484,800 93,990,400 62.9321

其中:境内

3,920,000 2.6247 0 2,744,000 1,176,000 0.7874

法人持股

境内自然人

103,555,200 69.3363 0 10,740,800 92,814,400 62.1447

持股

二、无限售

41,876,800 28.0390 13,484,800 0 55,361,600 37.0679

条件股份

人民币普通

41,876,800 28.0390 13,484,800 0 55,361,600 37.0679

三、股份总

149,352,000 100 149,352,000 100

4/5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保荐机构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

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发行前所做出的承诺。截至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

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

市流通申请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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