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取消 2016 年 1 月 28 日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以及《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取消 2016 年 1 月 28 日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原股东大会”)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原股东大会通知情况
2016 年 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
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16 年 1 月 28 日召开股东大会,
审议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相关议案。2016 年 1 月 13 日,公司发
出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取消原股东大会的原因及程序
2016 年 1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
消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由于近期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首发及再
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要
求,公司董事会决议修订并形成新的有关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
案,故取消原定于 2016 年 1 月 28 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并且,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决定于 2016 年 2 月 3 日召开 2016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三、根据《章程指引》第五十七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九条、
《公司章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
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因《指导意见》的要求,基于客观原因,取消原
定于 2016 年 1 月 28 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履行了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并在法定期
限内进行公告,符合《章程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交公司贰份,本所留存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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