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菱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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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则制度的有关规定,作

为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

交的有关资料的同时,并就有关问题向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询

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独立意见: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6 年 1 月 8 日出

具了大信专审字[2016]第 4-00001 号《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截至

2016 年 1 月 8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 11218.13 万元预先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与实际情况相符。

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

利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公司利益发展需要,预先

投入数额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核,并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内容及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 11218.13 万

元置换其已投入的自筹资金 11218.13 万元

二、关于预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柳州八菱科技有限公司 2016 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柳州八菱科技有限公司日常关

联交易是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市场价格执行,严格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公平合理,不会损害到

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对公司及柳州八菱的独立性有任何影

响。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时,表决程序合法,

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转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罗光缉 卢光伟 李水兰

2016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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