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作为湘潭电化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
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经过仔细的核查,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第六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已先行偿还银行借款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进
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已先行偿还银行借款的自筹资金与本次非公开
发行方案一致,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债务成本,是必要的、合理
的。
2、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先行偿还银行借款的自筹资金与公司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用途不相抵触,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没有超过
六个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并且履行了
规定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5,100 万元置换已先行
偿还银行借款的自筹资金 5,100 万元。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刘恩辉
赵德军
文永康
2016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