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与关联方杨生哲、镇江天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
合伙)共同出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江苏天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核
准登记为准)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在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等环
境治理方面进行市场开发和拓展,利用先进的经营理念和科学的管理技术,为投
资各方获得满意的投资收益。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前期详尽调研论证,有助于提升
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原则,不存在
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也未发现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3、本次关联交易不涉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坏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关联方杨生哲、镇江天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
限合伙)共同出资设立控股子公司。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凤杰 姚琪 钱炳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