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管业: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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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

关要求,作为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

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关于聘任公

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为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湖北省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 2015 年度第三

批项目第 21 标段项目的管道生产供应任务,公司拟以超募资金 1 亿元在湖北省

襄阳市襄州区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 1 亿元闲置的超募资金投资于公司的主营业务项

目,可为完成中标项目的管道生产供应任务提供可靠的保证,可满足市场的现实

有效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工作需要,经总经理提名,公司拟聘任黄彦卿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我们认为:

1、黄彦卿先生提名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2、黄彦卿先生不存在《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2.3 条所列

情形,任职资格合法。

3、经调查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身体状况和相关工作经历后认为,黄彦

卿先生工作表现良好,具备履行相应职务所需的企业管理、财务和法律知识,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能够胜任所聘职务职责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黄彦卿先生为副总经理,任期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黄俊立 张文君 苑德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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