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
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的有关规定,
作为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
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
了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浙江美易膜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对外担保的对象浙江美易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美易”)
为公司参股公司。浙江美易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
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为其提供连带
责任担保,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壹仟万元,担保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
二、关于为浙江润鑫电器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对外担保的对象浙江润鑫电器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
为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
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
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
伍仟万元,担保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章页】
独立董事:
陈金章 徐乐年
日期:2016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