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191 证券简称:潜能恒信 公告编号:2016-002
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5 年12月17
日公告的《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93),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
导工作由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证券”)承继。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的规定,公司(协议中简称“甲方”)、东方花旗证券(协议中简称“丙
方”)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总行
营业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媒体村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
华夏银行北京奥运村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公司、子公司GOLDEN COMPASS ENERGY LIMITED(金司南能源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金司南”)、子公司SMART OIL INVESTMENT LIMITED (智慧石
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石油”)、东方花旗证券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香港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媒体村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一、公司(协议中简称“甲方”)、东方花旗证券(协议中简称“丙方”)与
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协议中简称“乙方”)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01191295,该专户仅用于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以7
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天通知存款、三个月定期存款、六个月定期及一年定期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
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
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7天通知存款和定期存款不得质押。存款到期
后,若甲方未续存,甲方授权乙方将资金划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并由
乙方通知丙方。存款未到期,若甲方需支取,甲方授权乙方将支取的资金划入本
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并由乙方通知丙方。通知方式包括信函、传真或电子
邮件。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
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席睿、王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含人
民币 1,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甲方应在上述事项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
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如甲方单次从上述专户中支取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含人民币 1000
万元),需经丙方两个保荐代表人同时以书面或经其认可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
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限于传真、电子邮件等)确认并由丙方保荐代表人将确认后的相关文件发乙方后
乙方方可同意,若丙方保荐代表人在收到支取资金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未回复的
视作同意。乙方在资金划款完成后 3 个工作日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丙方有权要求甲方终止与乙方的业务合作。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为避免疑问,乙方仅履行本协议项下明确约定
的职责和义务,乙方不对专户的资金使用和划付进行监管。
(十)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
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
应提交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持续督导期结
束之日起终止。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形,或经协议各
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协议可提前终止。
(十二)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部门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协议中简称“甲方”)、东方花旗证券(协议中简称“丙方”)与
华夏银行(协议中简称“乙方”)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
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0275000000304260,截止 2015 年 12 月 16 日,专户余额为 24,598,590.82 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石油勘探技术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及其他主营业务相关的
营运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定期存款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甲方以 7 天通知存款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400 万元(金额大写肆佰万元整)。
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承诺上述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
通知存款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 7 天通知存款不得质押。存款到期后,若
甲方未续存,甲方授权乙方将资金划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并由乙方通
知丙方。存款未到期,若甲方需支取,甲方授权乙方将支取的资金划入本协议规
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并由乙方通知丙方。通知方式包括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
下同。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2,000 万元,期限 6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
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
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存款到期后,若甲方未续存,甲方有义务将资
金划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并由乙方通知丙方。存款未到期,若甲方需
支取,甲方授权乙方将支取的资金划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并由乙方通
知丙方。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
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
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席睿、王亮或席睿、王亮授权的丙方
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含 1000
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乙方
应在上述事项发生后 3 个工作日内以信函、传真或其他方式(邮件等)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如甲方单次从上述专户中支取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需经丙
方两个保荐代表人同时以书面或经其认可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电子
邮件等)确认后乙方方可同意,乙方在资金划款完成后 3 个工作日内以信函、传
真或其他方式(邮件等)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
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或存在不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丙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丙方造成的损失。。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
=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 10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公司(协议中简称“甲方”)、东方花旗证券(协议中简称“丙方”)与
交通银行(协议中简称“乙方”)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
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0061353018010037879,截止 2015 年 12 月 16 日,专户余额为 290.32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国内石油勘探地震数据处理中心项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以 7 天通知存款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500 万元(金额大写伍佰万元整),
开户日期为 2014 年 01 月 09 日。甲方承诺上述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
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通知存款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 7 天通知
存款不得质押。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6,000 万元,开户日期为 2015 年 10 月 12
日,期限 6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
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
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
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席睿、王亮或席睿、王亮授权的丙方
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乙方
应在上述事项发生后 3 个工作日内以信函、传真或其他方式(邮件等)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如甲方单次从上述专户中支取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需经丙
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方两个保荐代表人同时以书面或经其认可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电子
邮件等)确认后乙方方可同意,乙方在资金划款完成后 3 个工作日内以信函、传
真或其他方式(邮件等)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
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或存在不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丙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丙方造成的损失。。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
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 10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公司(协议中简称“乙方”)、子公司(金司南)(协议中简称“甲方”)、
东方花旗(协议中简称“丁方”)与民生银行香港分行(丙方)重新签订《募
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经乙方于 2013 年 08月 2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
议以及乙方于2013年09月09日召开的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乙方以剩余超募资金人民币406,050,413.62元向全资子公司GOLDEN COMPASS
ENERGY LIMITED(BVI子公司)增资,同时同意GOLDEN COMPASS ENERGY LIMITED
向其全资子公司SMART OIL INVESTMENT LTD(智慧石油投资有限公司)增资
不超过7000万美元,不足部分由自有资金补足;经2015年09月29日召开的第
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以及2015年11月2日召开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通过,乙方将超募资金项目"潜能恒信西部研究中心"项目尚未使
用的募集资金7,826.25 万元人民币(含利息)变更至通过增资BVI 子公司金
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司南向智慧石油增资用于实施渤海05/31 勘探开发项目甲方在丙方开设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00028551-699 ,该户可做定期
存款。该专户的资金仅用于甲方开展“ 勘探开发”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承诺储蓄户中的定期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
进行管理,并通知丁方。甲方同意任何存款不得质押。储蓄户中的定期存款
到期后,若甲方未续存,甲方有义务将资金划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
并由丙方通知乙方和丁方。账户中的定期存款未到期,若甲方需支取,甲方
有义务将支取的资金划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往来户,并由丙方通知
乙方和丁方。通知方式包括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
(二)甲方应当遵守所有与本协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包括但并不限于中国的《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办法》及香港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乙方作为甲方
的母公司有责任确保甲方遵守该等法律法规。
(三)甲方单次或在连续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的,需经丁方指定的两名保荐代表人同时以书面或经其认可的其他
方式(该等其他方式应同时获得丙方认可,包括但不限于传真、电子邮件等)
确认后丙方才能同意支取。前述丁方保荐代表人的书面确认应由丁方的两名
保荐代表人签字,但丙方对该等确认书上签字的真实性仅有形式审查义务。
丁方委派的首任保荐代表人的签字样本如附件一所示(甲方可按本协议第4.3
条向丙方提供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签字样本)。丙方应在资金划款完成后3
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和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四)丙方应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乙方、丁方及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五)若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未按本协议规定及时
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形的,或存在其他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
甲方有权主动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若甲方未能及时行使该权利,
丁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专户注销后的资金余额应
及时存入经丙方同意的、甲方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
(六)当丁方的授权代表或工作人员根据本协议第4.2条的规定向丙方查
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时,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丁方不时通过现场调查、书面问询方式对甲方
行使监督权。
(八)丁方作为乙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九)甲方现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席睿和王亮可以随时到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
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十)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盖有甲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如丁方根据本条更换其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则
丁方对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的所有相关授权(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九条做出的授
权)自动失效,除此之外,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一)丁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对甲方的监督权。
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十二)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以及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
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十三)若丁方发现甲方或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四)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
(十五)宣称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
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足够证据。
(十六)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本协议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
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减小到最低
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对其他各方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
(十七)甲乙双方同意,若因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或
与本协议内容相关的任何法律规定或因丁方根据本协议提供服务,从而导致
丁方或任何其他受补偿方遭受损失、责任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他人对丁方
或任何其他受补偿方提出权利请求或索赔),甲乙双方应对丁方或其他受补偿
方给予充分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偿付丁方或其他受补偿方依据本条进行调查、
准备、抗辩所支出的所有费用支出),以使丁方或其他受补偿方免受损害,除
非经有管辖权的仲裁庭裁决认定受补偿方有欺诈、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过失。
(十八)本协议于各方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九)本协议正本一式六(6)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其余正本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每份正本具有相同的法律
效力。
四、公司(协议中简称“乙方”)、子公司(智慧石油)(协议中简称“甲方”)、
东方花旗(协议中简称“丁方”)与民生银行香港分行(丙方)重新签订《募
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经乙方于 2013 年 08月 2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
议以及乙方于2013年09月09日召开的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乙方以剩余超募资金人民币406,050,413.62元向全资子公司GOLDEN COMPASS
ENERGY LIMITED(BVI子公司)增资,同时同意GOLDEN COMPASS ENERGY LIMITED
向其全资子公司SMART OIL INVESTMENT LTD(智慧石油投资有限公司)增资
不超过7000万美元,不足部分由自有资金补足;经2015年09月29日召开的第
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以及2015年11月2日召开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通过,乙方将超募资金项目"潜能恒信西部研究中心"项目尚未使
用的募集资金7,826.25 万元人民币(含利息)变更至通过增资BVI 子公司金
司南向智慧石油增资用于实施渤海05/31 勘探开发项目甲方在丙方开设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00028551-699 ,该户可做定期
存款。该专户的资金仅用于甲方开展“ 勘探开发”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承诺储蓄户中的定期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
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进行管理,并通知丁方。甲方同意任何存款不得质押。储蓄户中的定期存款
到期后,若甲方未续存,甲方有义务将资金划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
并由丙方通知乙方和丁方。账户中的定期存款未到期,若甲方需支取,甲方
有义务将支取的资金划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往来户,并由丙方通知
乙方和丁方。通知方式包括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
(二)甲方应当遵守所有与本协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包括但并不限于中国的《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
账户管理办法》及香港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乙方作为
甲方的母公司有责任确保甲方遵守该等法律法规。
(三)甲方单次或在连续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的,需经丁方指定的两名保荐代表人同时以书面或经其认可的其他
方式(该等其他方式应同时获得丙方认可,包括但不限于传真、电子邮件等)
确认后丙方才能同意支取。前述丁方保荐代表人的书面确认应由丁方的两名
保荐代表人签字,但丙方对该等确认书上签字的真实性仅有形式审查义务。
丁方委派的首任保荐代表人的签字样本如附件一所示(甲方可按本协议第4.3
条向丙方提供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签字样本)。丙方应在资金划款完成后3
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和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四)丙方应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
账单,并抄送给乙方、丁方及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五)若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未按本协议规定及
时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形的,或存在其他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
甲方有权主动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若甲方未能及时行使该权利,
丁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专户注销后的资金余额应
及时存入经丙方同意的、甲方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
(六)当丁方的授权代表或工作人员根据本协议第4.2条的规定向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时,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丁方不时通过现场调查、书面问询方式对甲
方行使监督权。
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八)丁方作为乙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指定保
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九)甲方现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席睿和王亮可以随时到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
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十)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当将盖有甲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
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如丁方根据本条更换其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则丁方对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的所有相关授权(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九条做出的
授权)自动失效,除此之外,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一)丁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对甲方的监督权。
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十二)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以及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
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十三)若丁方发现甲方或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四)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
(十五)宣称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
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足够证据。
(十六)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本协议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
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减小到最低
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对其他各方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
(十七)甲乙双方同意,若因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或
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与本协议内容相关的任何法律规定或因丁方根据本协议提供服务,从而导致
丁方或任何其他受补偿方遭受损失、责任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他人对丁方
或任何其他受补偿方提出权利请求或索赔),甲乙双方应对丁方或其他受补偿
方给予充分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偿付丁方或其他受补偿方依据本条进行调查、
准备、抗辩所支出的所有费用支出),以使丁方或其他受补偿方免受损害,除
非经有管辖权的仲裁庭裁决认定受补偿方有欺诈、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过失。
(十八)本协议于各方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九)本协议正本一式六(6)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其余正本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每份正本具有相同的法律
效力。
特此公告。
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