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策影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1-15 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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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33 证券简称:华策影视 公告编号:2016-006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8 日以邮件

及通讯等方式,向公司各位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出关于召开第二届董事

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的通知,并于 2016 年 1 月 15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会议室以现

场会议与电话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董事 7 人,实际参加董事 7

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傅梅城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

名的议案》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

查并建议提名,同意提名以下 7 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1、傅梅城先生、赵依芳女士、金骞先生、吴凡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本公告后的附件)。

2、沈梦晖先生、程惠芳女士、王川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

历详见本公告后的附件)。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程圣德先生仍在公司任职;独立董事张学俊先生、李

明月先生、叶雪芳女士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公司对张学俊先生、李明月先

生、叶雪芳女士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公司独立董事共同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

职资格、提名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董事会的

提名。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

举,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须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请股东大会选

举。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董事职务。

表决结果: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给予独立董事的津贴为每人每年人民币 7 万元(税

前),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次月起执行。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具体

内容详见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告的《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2015年4月8日,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4 年年度利润分

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以公司总股本652,871,758股为基数,按每10 股

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39,172,305.48元(含税);以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5股,共计转增326,435,879股。该权益分派方

案已于2015年5月4日实施完毕,公司股本增加326,435,879股。

2015年5月21日至6月15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自主行权共1,655,700

份,股本增加1,655,700股。

2015 年 9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133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09,289,617 股新股,实际发行股份数 109,289,614 股,已于 2015 年 11 月 27 日

发行上市,公司股本增加 109,289,614 股。

2015年12月1日至21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自主行权共1,388,000份,

股本增加1,388,000股。

综上,公司股本将由652,871,758股变更为1,091,640,951股,根据《公司法》

等相关规定,本次将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并变更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本次还将修订其他条款,公司章程修订的内容详见附件: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 2016 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2016 年度公司(含子公司)拟向各家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如下:

单位:亿元

序号 银行名称 原授信额度 拟申请增加的额度 预计达到的授信

额度

1 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 40 40 80

2 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 4 16 20

3 工商银行杭州解放路支行 6 14 20

4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0 5

合计 55 70 125

公司(含子公司)2016 年度向上述各家银行申请的授信额度总计为人民币

125 亿元整(最终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贷

款、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综合授信业务。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

公司的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确定。公司董事

会授权总经理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融资项下的有关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

律、经济责任全部由本公司承担。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 2011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经结束,截至 2015 年 12 月 25 日首期授

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结束,有 5 名员工的 1,457,800 份期权未行权;截至 2015 年

12 月 25 日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结束,有 2 名员工的 225,000 份期权未行

权,按照有关规定应予以注销。

综上,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部分(期权代码 036022)激励

对象 5 人已获授的未行权股票期权共计 1,457,800 份;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预留部分(期权代码 036079)激励对象 2 人已获授的未行权股票期权共计

225,000 份。

具体内容详见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告的《关于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

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网站公告的《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计划于 2016 年 2 月 1 日召开 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详情见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告的《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15 日

附件:

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傅梅城先生,1957 年出生,毕业于浙江广播电视大学,专科学历,较早从

事民营企业的创业,有二十多年企业管理和经营经验,2000 年投资设立杭州华

新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杭州大策投资有限公司前身),2005 年投资设立了本公司。

现任公司董事长、大策投资董事、总经理、浙江华艺置业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公告日,傅梅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291,356,992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

的 26.69%,持有大策投资 89.46%的股份(大策投资持有公司 220,320,00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20.18%),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同公司董事、总经理赵依芳是夫

妻关系,为公司副总经理傅斌星之父。除此之外,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赵依芳,女,1959 年出生,毕业于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杭州大学研究生课

程进修。曾任浙江省东阳市妇联副主任、东阳市白云办事处副主任、东阳市电视

台台长、东阳市广电局副局长、浙江华新影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杭州

华新董事长总经理等。还曾担任浙江省东阳市人大常委、浙江省金华市人大代表

等社会职务。现任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大策投资董事长,

上海克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华策影视产业科学技术研究院理事长,

还任浙江省直民营企业家协会副会长、浙江广播电影电视产业协会常务理事、浙

江广播电影电视影视动漫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电视剧产业制作协会副会长等社

会职务。于 2002 年当选为全国“百佳电视艺术工作者”,成为当时唯一一名获奖

的民营影视企业家;2007 年当选为“第三届中国企业改革十大风云人物”;2008

年荣获“改革开放 30 周年浙商女杰 30 强”称号;2010 年被评选为年度“风云浙

商”;2012 年被《理财周刊》评选为“2012 中国上市公司最具价值总裁”;2012 年

获得年度“文化新浙商”称号;2013 年获年度中国文娱业风云领袖“紫勋奖”、“2013

文化产业年度人物”。

截至公告日,赵依芳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为持有公司 20.18%股份的

大策投资董事长,同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傅梅城先生是夫妻关系,为公司副

总经理傅斌星之母。除此之外,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金骞先生, 1974 年出生,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历。曾任浙江华新

广告部经理、广新广告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公告日,金骞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1,823,074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

0.17%,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吴凡先生,1985 年出生,毕业于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工商管理专业。曾任上

海克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数据中心节目执行,现任上海辛迪加影视有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负责行政综合事务。

截至公告日,吴凡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为持有公司 6.19%股份的股东吴

涛先生之子。除此之外,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

所规定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王川先生,1969 年出生,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曾任 SUNMEDIA Techology

Inc 技术部经理、北京探索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雷石世纪数字技术有限公

司总经理。现任北京雷石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多看科技有限公司

CEO、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创始人。

王川先生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

系,其本人没有持有本公司股份,也没有《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中不得担

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要求规定,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员的条件,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沈梦晖先生,1979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注

册会计师。2001 年毕业于浙江财经学院。2001-2009 年任职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历任项目经理、部门经理等;2010 年 4 月起任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2012 年 9 月起兼任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沈梦晖先生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

系,其本人没有持有本公司股份,也没有《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中不得担

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要求规定,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员的条件,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程惠芳女士,1953 年生,中共党员,复旦大学国际金融博士,浙江工业大

学浙商创新管理研究院院长、教授。浙江省政协第八、九届浙江省政协委员,浙

江省政府经济建设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浙江省金融工程学会理事长,浙江

省企业家协会副会长,中国金融学会金融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第十一届全国

人大代表。现任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监事、浙江富润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程惠芳女士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

系,其本人没有持有本公司股份,也没有《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中不得担

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要求规定,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员的条件,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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