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33 证券简称:华策影视 公告编号:2016-010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有关事项具
体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1 年 7 月 15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1 年 7 月 15 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且认为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3、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进行了适应性修订,形成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2011 年 11 月 29 日,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独立
董事就此《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1 年 11 月 29 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且认为激励对象名单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11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董事会被授
权确定期权授权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
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等。
6、2011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一
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
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调整后股票期权数量为 760.75 万份,
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相应调整为 685.95 万份,行权价格调整为 24.87 元;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 74.8 万份;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所涉及股票期权首期授予的议案》,同意授予 56 名激励对象 685.95 万份股票
期权,同时确定首次授予日为 2011 年 12 月 27 日。监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同意
激励对象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获授股票期权。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就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2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涉及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的议案》,调整后首期激励对象人数为 48 人,首期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
1263.1 万份,行权价格为 12.34 元,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 149.6 万股;
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
案》,首期授予的 48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共计 378.93 万份股票期
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授予相关
事项的议案》,将预留股票期权 149.6 万份授予 13 名激励对象,授予日为 2012
年 12 月 26 日,行权价格为 17.19 元。监事会核实并同意本次调整、行权和授予
事项。全体独立董事就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13 年 5 月 7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涉及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的议案》,调整后首期激励对象人数为 44 人,首期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
1429.461 万份,行权价格为 8.17 元;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 224.4 万股,
行权价调整为 11.41 元。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
期授予对象调整的议案》,对调整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意见。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就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
9、2013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进行调整和对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进行统一注
销的议案》,决定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名下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放弃行权的股票期
权,并集中统一办理已取消股票期权的注销手续,共计注销 17 人 441.9 万份,
其中首期授予激励对象 16 人 426.9 万份,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1 人 15 万份;
审议通过《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
案》,同意首期授予股票期权的 41 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可采用自主行权
模式行权共计 491.13 万份股票期权;审议通过《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同意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 12 名激励
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行权共计 104.7 万份股票期权。监事
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对注销事项和行权名单进行了核查。全体独立董事就董事
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14 年 6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涉及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
行调整的议案》,首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调整为 37 人,期权数量调整为
8,372,340 份,行权价调整为 8.13 元,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 11.37
元。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对调整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意见。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就股票期权调整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15 年 1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进行调整和对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进行统一注
销的议案》,决定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名下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放弃行权的股票期
权,并集中统一办理已取消股票期权的注销手续,共计注销首期授予股票期权的
激励对象 8 人共 108.12 万份期权;审议通过《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
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同意首期授予的 34 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
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行权共计 583.44 万份股票期权;审议通过《关于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同意预留部分授
予的 12 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行权共计 104.7 万份股票
期权。监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对注销事项和行权名单进行了核查。全体独立
董事就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2、2015 年 5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公司股票
期权数量由原 315.1 万份调整为 472.65 万份,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
426.84 万份,价格由原行权价格 8.13 元调整为 5.38 元;预留股票期权数量调整
为 45.81 万份,价格由 11.37 元调整为 7.54 元。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股票期权调
整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注销事由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 2011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经结束,截至 2015 年 12 月 25 日首期授
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结束,有 5 名员工的 1,457,800 份期权未行权;截至 2015 年
12 月 25 日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结束,有 2 名员工的 225,000 份期权未行
权,按照有关规定应予以注销。
综上,公司将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部分(期权代码 036022)激
励对象 5 人已获授的未行权股票期权共计 1,457,800 份;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期权代码 036079)激励对象 2 人已获授的未行权股票期权共计 225,000
份。
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注
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部分(期权代码 036022)激励对象 5 人已获授的
未行权股票期权共计 1,457,800 份;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期权
代码 036079)激励对象 2 人已获授的未行权股票期权共计 225,000 份。
公司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
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股
票期权)实施、授予、行权与调整》和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此次
注销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对已授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四、独立董事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涉及的股票期权的数量
和行权价格的调整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结束后已授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 1-3 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注销的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
授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五、律师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认为,华策影视 2011 年度股权激励计划规定
的可行权期已经全部结束;华策影视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相关事宜符合《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备忘录 3 号》、《创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华策影视本次注
销部分股票期权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尚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根
据注销登记的进展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议;
2、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