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海 宜: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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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新海宜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苏州新海宜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

求是的原则,对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议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就本次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方案及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和2015年10月29日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

十次会议和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

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

公司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等系列议案。

公司根据市场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的情况,并经多方咨询和论证,公司对本

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部分方案进行了调整。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召开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

案的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内容主要包括调整募集资金总额、发行数

量、发行对象认购数量及募集资金用途等。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公司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预案相关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关于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此次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董事会在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未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本次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方案推进相

关工作,同意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独立董事:杨伯溆 颜重光 王则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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