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海 宜:关于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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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89 证券简称:新海宜 公告编号:2016-006

苏州新海宜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新海宜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新海

宜”)于 2015 年 10 月 13 日和 2015 年 10 月 29 日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

十次会议和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涉

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的议案》。2015 年 10 月 13 日,张亦斌先生、马玲芝女士分别与公司签订了《附

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鉴于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做了部分调整,2016 年 1 月 15 日,

公司分别与张亦斌先生、马玲芝女士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

协议》。现将有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概述

1、公司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数量不超过 44,199,550 股,发

行对象为张亦斌先生、马玲芝女士。其中,张亦斌先生认购 24,555,306 股,马玲

芝女士认购 19,644,244 股。由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了公司的

关联交易。

2、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相关议案

过程中,关联董事张亦斌先生与马崇基先生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就本次交易事

前认可,并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3、此项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项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

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4、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本次交易尚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张亦斌先生

1、基本情况

张亦斌先生,公司董事长、总裁,1964 年 12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硕士。1985 年起历任苏州职业大学教师、苏州市医药管理局干部、苏

州海宜电信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1997 年起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3 年起

任公司董事长,2010 年 3 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现兼任深圳市易思博

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董事,苏州新纳晶光电有限公司董事长,苏州新海宜图像技术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苏州工业园区新海宜智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苏州

海汇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西安秦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苏州海量能源

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苏州新海宜电商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苏州新海宜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苏州新海宜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

理,北京新海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苏州市吴中区甪直农村小额

贷款有限公司董事,苏州泓融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2、与公司关联关系说明

张亦斌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二)马玲芝女士

1、基本情况

马玲芝女士,公司副总裁,1962 年 9 月生,女,中国国籍,本科。1984 年

起历任苏州职业大学教师、苏州海宜电信设备有限公司营销总监、新海宜电信发

展公司营销总监,2001 年至今担任公司副总经理,2010 年 3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

总裁。

2、与公司关联关系说明

马玲芝女士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的标的为公司非公开的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公司拟非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数量不超过 44,199,550 股,张亦斌先生认购

24,555,306 股,马玲芝女士认购 19,644,244 股。

四、关联交易定价及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日,发行价格为 11.13 元/股(未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 90%,即 11.1275 元/股)。如本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价格随之进行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

相关规定。因此,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是公允的。

五、《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认购数额及认购金额

2016 年 1 月 15 日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约定张亦斌先生

及马玲芝女士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数量及认购金额,分别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认购股份数量(股) 认购金额(元)

1 张亦斌 24,555,306 273,300,555.78

2 马玲芝 19,644,244 218,640,435.72

合 计 44,199,550 491,940,991.50

如果发行人股东大会最终决定的发行金额小于 491,940,991.50 元,所有认购

人同意按照相同比例调减认购数量。

(二)认购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公告日,发行价格为 11.13 元/股。

若本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发股利、送红股或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价格随之进行调整。

(三)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认购人同意在上市公司发出缴款通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

将认购价款缴付至公司指定账户。

(四)限售期

认购人在本合同项下认购的标的股票应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认购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

股份锁定事宜。

(五)协议的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在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生效:

1、本协议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

(六)违约责任条款

1、一方未能遵守或者履行协议项下约定、义务或责任、陈述或保证,即构

成违约,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违约赔偿金为认购金额的

1%;

2、本协议项下约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新海宜股东大会通过或/

和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本协议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

务将不能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

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并在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

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三十日以上,一方有权以

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六、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拟用于专网通信系统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偿还银

行贷款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通过专网通信系统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公司将进一

步完善“大通信”的产业链布局,拓展现有的公网通信设备业务;偿还银行贷款

和补充流动资金将有效的降低公司的财务负担,改善公司的资本结构,增强持续

盈利能力的同时也增加了抗风险能力,为公司“内生+外延式”发展提供充分的

空间和动力。

本次非公开发行将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和增加

抗风险能力,也能切实提高公司竞争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和股东的

长远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亦斌和马玲芝夫妇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体现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发展的支持和信心,有利于公司股

权结构稳定,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本次发行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

司之间不会因为本次发行而形成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

定,张亦斌先生和马玲芝女士符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对象资格,所涉

及的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本次关联交

易仅对认购数量做了调整,定价原则等其他内容保持不变,不存在侵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根据市场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的情况,并经多方咨询和论证,对本

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部分方案进行了调整。根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本次非

公开发行方案调整主要内容包括调整募集资金总额、发行数量、发行对象认购数

量及募集资金用途等。

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

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公司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预案相关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关于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此次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董事会在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未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新海宜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涉及关联

交易的议案所涉及的相关协议、补充协议、董事会决议等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后

认为:

1、公司董事会严格依照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批权限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有效。独立

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2、董事会在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了回避表决。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

定价透明,合法合规。

4、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和补充协议系各方真

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及签订程序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之情形。

5、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参与本次发行认购,有利于扩大公司经

营规模,提高综合竞争能力,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董事会决议;

2、独董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保荐机构关于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5、公司与张亦斌及马玲芝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苏州新海宜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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