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化: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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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所涉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14]第 99-4 号

www.dachenglaw.com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100020)

7/F, Building D, No.9,Dongdaqiao Road,Chaoyang Dist., Beijing China,100020

Tel: 8610-58137799 Fax: 8610-58137788

法律意见书——北京文化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备忘录 3 号》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激励计划》所涉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一、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 本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股票购

销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 本法律意见书将作为股票购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

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 发行人已对本所做出如下保证:

(一) 向本所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

件及相关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文件资料及证言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

(二) 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三)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做出判断。

(四)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股票购销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

1

法律意见书——北京文化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

释义

本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含义如下: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备忘录 1 号》 指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

《备忘录 2 号》 指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

《备忘录 3 号》 指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

《公司章程》 指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北京文化、公司 指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在获得北京旅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前尚为草案。该计划已于

《激励计划》 指

2014 年 8 月 19 日公告,经过修改后经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 39 次、第 41 次、第 43 次

会议审议通过。

《激励计划》所涉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股票购销 指

事宜

本所 指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 人民币元

2

法律意见书——北京文化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

正文

一、 股票购销的批准及授权

北京文化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包括:

(一) 《关于<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二)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

事项的议案》。

《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经过修改后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39 次、第 41 次、第 43 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6 年 1 月 14 日,北京文化第六届董事会第 15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关于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议案》。

本所认为,股票购销的授权合法有效;董事会会议已审议通过,其决议合法

有效。

二、 股票购销的依据、注销股票数量及价格

(一)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授予日为 2014 年 11 月 11 日。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被授予限制性股

票如下表:

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

姓名 职务

数量

(万股)

熊震宇 董事长 280

丁江勇 副董事长 280

邓勇 总裁 230

于晓萍 财务总监 55

黄中燕 副总裁 120

3

法律意见书——北京文化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

副总裁/ 110

陈晨 董事会秘

杜扬 副总裁 40

芦宝琦 总裁助理 30

龙泉宾馆 8

李洪君 财务总监

/监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 209

务(技术)人员(22

人)

合计 1,362

(二) 回购注销的依据

《激励计划》对股票购销的相关规定如下:

1、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锁定。《激励计划》“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

条件”之“3”规定了限制性股票解锁的公司净利润业绩要求,即:“本

计划授予部分在 2014-2015 年的 2 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

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

解锁条件。”具体如下:

解锁安 解锁比例

绩效考核目标

排 (%)

第一次 以 2013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4 年净利润不低于

50

解锁 2300 万元,较 201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为 1881%。

第二次 以 2013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5 年净利润不低于

50

解锁 3400 万元,较 201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为 2828%。

2、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之“5”:……未满足上述第 3 条

规定的,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锁,由公

司回购注销;……。

(三) 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及价格

根据上述《激励计划》的安排,因北京文化 2015 年业绩未能达到绩效考核

指标,应回购 681 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 8.94 元/股。自授

予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京文化未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无需对尚未解

4

法律意见书——北京文化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

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本所认为:股票购销的依据、数量及回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 股票已履行的程序

股票购销已履行如下程序:

(一) 2016 年 1 月 14 日,北京文化第六届董事会第 15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关于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议案》;

(二) 上述会议上,

1、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因董事熊震宇、丁江勇、邓勇为本议案股权激励计划的收益人,

根据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其他董事参与表决。

(三) 北京文化第六届监事会第 9 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对<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议案》。

本所认为:股票购销已履行必要决策程序。

四、 结论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事宜已经

股东大会授权并经董事会批准;股票购销的依据、股份数量、价格及目前已履行

的程序均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修订稿》等的规定。

回购完成后,公司还须就股票购销履行注册资本减少的相关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之后无正文,接签字页)

5

法律意见书——北京文化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盖章) 屈宪纲

负责人:彭雪峰

授权签字人: 经办律师:

王隽 冷卓岩

二○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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