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16-004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度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12 月 29 日发出会议通知,于 2016 年 1 月 9 日
发布提示性公告。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1 月 15 日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1 月 14 日至 2016 年 1 月 15 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15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14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1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 A 楼 302 会议室
4、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吴光美董事长
6、合法性:会议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2 人,代表股份数量
为 3308630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1788%。其中:现场出
1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3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2891889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8356%;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计 9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416740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343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等出席会议。
四、会议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会议通知所列的议案,无取消或否决
议案的情况。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同意 3301506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下同)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47%;反对 71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
案》。逐项表决情况如下:
(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表决结果:同意 3301506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7847%;反对 71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1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2)发行方式和时间
本次发行通过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进行并在中国证监会
核准批文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发行。
表决结果:同意 3301506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7847%;反对 71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1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3)发行对象
2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10 名(含 10 名)的特定
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
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
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
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
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
后,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根据竞价
结果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
定。
表决结果:同意 3301506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7847%;反对 71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1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①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
决议公告日。
②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不低于 19.25 元/股,即不低于定价基准
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注: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具体发行价格将在本次
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
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现金分
红、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底
价将按以下办法作相应调整:假设调整前发行底价为 P0,每股送股或转
增股本数为 N,每股派息/现金分红为 D,调整后发行底价为 P1,则:①
派息/现金分红:P1=P0-D;②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③两项
同时进行:P1=(P0-D)/(1+N)。
3
表决结果:同意 3301506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7847%;反对 71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1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5)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的数量不超过 51,948,051 股。具体发行数量将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
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现金分红、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或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
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予以变化或调减的,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
或认购金额届时将相应变化或调减。
表决结果:同意 3301506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7847%;反对 71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1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6)认购方式
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 3301506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7847%;反对 71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1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7)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特定对象认购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表决结果:同意 3301506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7847%;反对 71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1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8)上市地点
4
限售期满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表决结果:同意 3301506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7847%;反对 71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1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9)本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000 万元(含 100,000 万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计划投资于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万元) 投入募集资金(万元)
1 商业保理建设项目 65,000.00 65,000.00
2 供应链金融数据信息平台建设 5,000.00 5,0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30,000.00 30,000.00
4 合计 100,000.00 100,000.00
如果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不能满足公司项目的资金需要,公司
将利用自筹资金解决差额部分。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
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进度和金额
进行适当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
度的实际情况以银行贷款、自有资金等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
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表决结果:同意 2892126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7.4116%;反对 416503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58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10)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新老股东共享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表决结果:同意 2892126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5
份总数的 87.4116%;反对 416503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58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11)决议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 2892126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7.4116%;反对 416503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58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议案》。
同意 2892126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4116%;反对 416503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2.58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同意 2892126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4116%;反对 416503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2.58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2152894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下同)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844%,
反对 71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5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5、审议通过《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同意 3301506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47%;反对 71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1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3301506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
99.7847%;反对 71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1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2152894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844%,反对 7124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56%,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3301506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47%;反对 71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1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 3301506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47%;反对 71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1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审议通过《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
同意 2892126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4116%;反对 416503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2.58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2152894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844%,反对 7124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56%,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
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 2892126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4116%;反对 416503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2.58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1、审议通过《关于投资设立安徽东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议案》。
同意 2892126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4116%;反对 416503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2.58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2152894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844%,反对 7124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56%,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以上议案已发布于 2015 年 8 月 19 日、12 月 29 日的《证券时报》
或巨潮资讯网上。
五、见证律师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束晓俊、夏彦隆律师担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见
证律师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承义证字[2016]第 6 号),认为东华工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承义证字[2016]第 6 号)。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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