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48 证券简称:康达尔 公告编号:2016-011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公告林志、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以及王东河送达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系基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不代表公司
对该公告所述事项的认可或确认。提请广大投资者予以关注。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股东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未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根据林志、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集团”)和王东河于 2016
年 1 月 15 日披露的《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
下简称“权益变动报告”),2015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 月期间,京基集团通过深
交所交易系统买入康达尔股份 19,538,401 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 5.00%,
京基集团本次增持的价格区间为 30.85 元/股-43.008 元/股。京基集团持有康达
尔股份 38,446,431 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 9.84%。
本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披露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和数
额,无法判断其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
报告书》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导致其在上市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法定比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
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和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详细名称、种类、数
量、比例。
京基集团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增持康达尔股份超过康达尔总股本的 5%,但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中未包括其股份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及当日持股的
具体数量,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的
有关规定。
本公司根据权益变动报告无法确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仍未披露 12 名自然人股
东的有关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
陈木兰、林举周、郑裕朋、陈浩南、陈立松、谭帝土、赵标就、温敏、邱洞
明、杨开金、凌建兴、刘彬彬等 12 名自然人股东,是林志的一致行动人,但该
12 名自然人未按要求在权益变动报告中以和林志所披露信息同等的范围和标准
披露有关信息。
本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向京基集团、林志以及 12 名自然人股东发出《关
于提请股东就有关媒体报道及传闻事项予以答复的问询函》,要求上述股东对媒
体报道的“12 名自然人股东为京基旗下企业员工”的传闻予以澄清,确认 12 名
自然人是否曾在或正在京基集团或旗下企业任职,如存在上述情形,提请京基集
团、林志以及 12 名自然人股东详细说明任职情况。截至 2016 年 1 月 15 日,京
基集团、林志以及 12 名自然人股东仍未对上述问询予以回应。
京基集团、林志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15 年 12 月 28 日下发的《关于对
京基集团有限公司、林志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 550 号)后,于
2016 年 1 月 5 日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针对媒体
报道的“除林志以外,其余 12 人均为京基集团旗下中低层员工”的信息,回复
只是称“其中 2 人是京基集团员工”。上述回复并未详细披露作为京基员工的 2
名自然人股东的姓名、具体任职情况,也未就其余 10 名自然人股东在买卖本公
司股票时(特别是在 2013 年 9 月至 2014 年 3 月期间)是否为京基集团及其旗下企
业员工作出回应。
特此公告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