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刘革、杨杰群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5 年 12 月 28 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15
年 12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等媒体刊登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1 月 15 日 14:00 在昆明市环城东路 455 号公司三楼
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15 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
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雷坚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本所律师审查,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89,173,844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36.160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89,160,144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
额的 36.1549%;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3,700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0.0056%;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3 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数为 14,200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0.0058%,其资格均合法有效。
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的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均以
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
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刘 革
杨杰群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