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受托管理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下属
生产型黄金企业股权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
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中金黄金股份有
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公司受托管理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下属生产型黄金企业股权的
议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
立场,现就相关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托管费用是在参考市场
同类日常关联交易价格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的,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不仅有利于解决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与公司间
的同业竞争问题,还可以降低公司的运营成本,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
进一步发挥协同效应,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
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是合法的,公司关联董事
回避了关联事项的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
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
周 立 翟明国 刘纪鹏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