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37 证券简称:赞宇科技 公告编号:2016-004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
(153008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中的相关要求,现将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承诺事项进行单独披露。
一、公司出具的承诺函
详见附件:
(一)《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直接或间接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
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承诺函》
(二)《赞宇科技关于未来三个月无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计划以及规范募集
资金使用之承诺函》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
详见附件: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不直接或间接对合伙企业及
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承诺函》
三、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出
具的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计
划的承诺函
(一)董事及其关联方
1、《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从定价基准
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方银军)
《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
计划的承诺函》(叶国强)
2、《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从定价基准
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洪树鹏)
《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
计划的承诺函》(韩姣英)
3、《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从定价基准
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钟明强)
《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
计划的承诺函》(王向曙)
(二)监事及其关联方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从定价基准日
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黄亚茹)
(三)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
1、《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从定价基准
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许荣年)
《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
计划的承诺函》(陈海林)
2、《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从定价基准
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任国晓)
《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
计划的承诺函》(何坚光)
3、《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从定价基准
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胡剑品)
《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
计划的承诺函》(马晓进)
《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
计划的承诺函》(张菊华)
4、《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从定价基准
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高慧)
《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
计划的承诺函》(张丽芳)
(四)本人及关联方未发生减持行为且不存在减持计划的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1、《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从定价基准
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陆伟娟)
2、《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从定价基准
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邹欢金、
潘自强、翁晓斌、华文高、王金飞、周黎)
四、赞宇同创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出具的承诺函
详见附件:
《赞宇同创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承诺函》
五、赞宇同创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出具的承诺函
详见附件: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赞宇同创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承诺函》
六、杭州永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合伙人出具的承诺函
详见附件:
(一)《杭州永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份锁定承诺函》
(二)杭州永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出具的《承诺函》
七、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出具的承诺函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双马化工)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双马化工实际控制人及股东)
(二)《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双马化工)
(三)《如皋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关于对杜库达、南通凯塔债权免于计收利
息及用于盈利补偿担保的承诺》(双马化工)
特此公告。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15 日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直接或间接对合伙
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承诺函
本公司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本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方未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不会直接或间接向认购公司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者补
偿。
特此承诺。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银军
二〇一五年 十二 月 二十七日
赞宇科技关于未来三个月无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计划
以及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之承诺函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暂无重大投资
或资产购买计划。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三个月内,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外,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不会实施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行为。上述重
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范围,参照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
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本公
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将由本公司董事会设立专户存储,并按照相关
要求对募集资金实施三方监管,确保募集资金按本公司披露的用途使用。本公司
拟使用部分本次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公司保证不会通过本次募集资金偿还银
行贷款变相补充流动资金,保证不会通过本次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变相用于实
施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等其他用途。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方银军
2015 年 12 月 27 日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不直接或间接
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承诺函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本人作为赞宇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就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未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
条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不会直接或间接向认购赞宇科技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者补
偿。
特此承诺。
方银军
洪树鹏
陆伟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
科技的董事长、总经理,就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持
有赞宇科技股票的减持情况/计划承诺如下:
1、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未减持赞宇科技
股份,本人妹妹的配偶叶国强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减持时间 减持股份数 变动原因 是否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2014.11.14 5,400
2015.02.03 36,400
竞价交易 否
2015.06.03 11,200
2015.06.12 5,000
本人在赞宇科技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停牌的股票停牌日
前 6 个月至本承诺出具之日,不存在泄露赞宇科技内幕信息、根据内
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赞宇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行为。在赞宇科
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没有以任何方式将本次拟实施的赞宇
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本人妹妹的配
偶叶国强于 2014 年 11 月 14 日、2015 年 2 月 3 日、2015 年 6 月 3 日、
2015 年 6 月 12 日分别卖出赞宇科技 5,400 股、36,400 股、11,200 股、
5,000 股股票的行为,系其出于其自身的经济利益,并依据对上市公
司股票质地、价格配比关系和市场行情所作出的个人决策。本人未参
与其自主投资行为,亦未控制其股票账户进行交易。上述投资不存在
利用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进行操作的情况。
除上述减持情况外,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
及本人的关联方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及本
人关联方不会减持所持有的赞宇科技的股份。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减持股
份所得收益全部归赞宇科技所有。
特此承诺!
承诺人:方银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 一十五日
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
科技的董事长、总经理方银军妹妹的配偶,就本人持有赞宇科技股票
的减持情况/计划承诺如下:
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
况如下:
减持时间 减持股份数 变动原因 是否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2014.11.14 5,400
2015.02.03 36,400
竞价交易 否
2015.06.03 11,200
2015.06.12 5,000
除上述减持情况外,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
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
本人于 2014 年 11 月 14 日、2015 年 2 月 3 日、2015 年 6 月 3 日、
2015 年 6 月 12 日卖出赞宇科技股票的行为,系出于本人自身的经济
利益,并依据对上市公司股票质地、价格配比关系和市场行情所作出
的个人决策。本人持有的赞宇科技股票系本人真实持有,不受方银军
控制。方银军未参与本人自主投资行为,未控制本人股票账户进行交
易。本人在赞宇科技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停牌公告发布前未
参与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策过程,亦不属于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内幕知情人,不存在利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的行为,未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本人于 2014 年 11 月 14 日、2015 年 2 月 3 日、2015 年 6 月 3 日、
2015 年 6 月 12 日卖出赞宇科技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将上交赞宇科
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拥有赞宇科技股票。自本承诺函
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进行新的买卖赞宇科技
股票的行为。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减持股
份所得收益全部归赞宇科技所有。
特此承诺!
承诺人:叶国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二十五日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
科技的董事,就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持有赞宇科技
股票的减持情况/计划承诺如下:
1、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减持赞宇科技股
份情况如下:
减持时间 减持股份数 变动原因 是否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2014.11.28 3,427,400 大宗交易 否
本人因资金需求实施上述减持行为,上述减持行为未违反短线交
易、内幕交易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2、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弟弟的配偶减持
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减持时间 减持股份数 变动原因 是否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2015.5.26 200 竞价交易 否
2015.6.1 100 竞价交易 否
本人在赞宇科技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停牌的股票停牌日
前 6 个月至本承诺出具之日,不存在泄露赞宇科技内幕信息、根据内
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赞宇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行为。在赞宇科
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没有以任何方式将本次拟实施的赞宇
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本人弟弟的配
偶韩姣英于 2015 年 5 月 26 日、2015 年 6 月 1 日分别卖出赞宇科技
200 股、100 股股票的行为,系其出于其自身的经济利益,并依据对
上市公司股票质地、价格配比关系和市场行情所作出的个人决策。本
人未参与其自主投资行为,亦未控制其股票账户进行交易。上述投资
不存在利用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进行操作的情
况。
除上述减持情况外,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
及本人的关联方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及本
人关联方不会减持所持有的赞宇科技的股份。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减持股
份所得收益全部归赞宇科技所有。
特此承诺!
承诺人:洪树鹏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五日
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
科技的董事洪树鹏弟弟的配偶,就本人持有赞宇科技股票的减持情况
/计划承诺如下:
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
况如下:
减持时间 减持股份数 变动原因 是否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2015.05.26 200
竞价交易 否
2015.06.01 100
除上述减持情况外,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
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
本人于 2015 年 5 月 26 日、2015 年 6 月 1 日卖出赞宇科技股票
的行为,系出于本人自身的经济利益,并依据对上市公司股票质地、
价格配比关系和市场行情所作出的个人决策。本人持有的赞宇科技股
票系本人真实持有,不受洪树鹏控制。洪树鹏未参与本人自主投资行
为,未控制本人股票账户进行交易。本人在赞宇科技就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事项的停牌公告发布前未参与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决策过程,亦不属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知情人,不存在利
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未损害投资者合
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本人于 2015 年 5 月 26 日、2015 年 6 月 1 日卖出赞宇科技股票
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将上交赞宇科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
拥有赞宇科技股票。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本人不进行新的买卖赞宇科技股票的行为。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减持股
份所得收益全部归赞宇科技所有。
特此承诺!
承诺人:韩姣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二十五日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
科技的独立董事,就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持有赞宇
科技股票的减持情况/计划承诺如下:
1、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未减持赞宇科技
股份,本人妹妹的配偶王向曙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减持时间 减持股份数 变动原因 是否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2015.10.29 3,000 竞价交易 否
2015.10.30 2,000 竞价交易 否
本人在赞宇科技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停牌的股票停牌日
前 6 个月至本承诺出具之日,不存在泄露赞宇科技内幕信息、根据内
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赞宇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行为。在赞宇科
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没有以任何方式将本次拟实施的赞宇
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本人妹妹的配
偶王向曙分别于 2015 年 10 月 29 日、2015 年 10 月 30 日卖出赞宇科
技 3,000 股、2,000 股股票的行为,系其出于其自身的经济利益,并
依据对上市公司股票质地、价格配比关系和市场行情所作出的个人决
策。本人未参与其自主投资行为,亦未控制其股票账户进行交易。上
述投资不存在利用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进行操
作的情况。
除上述减持情况外,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
及本人关联方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及本
人关联方不会减持所持有的赞宇科技的股份。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减持股
份所得收益全部归赞宇科技所有。
特此承诺!
承诺人:钟明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二十五日
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
科技的独立董事钟明强妹妹的配偶,就本人持有赞宇科技股票的减持
情况/计划承诺如下:
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
况如下:
减持时间 减持股份数 变动原因 是否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2015.10.29 3,000 竞价交易 否
2015.10.30 2,000 竞价交易 否
除上述减持情况外,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
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
本人分别于 2015 年 10 月 29 日、2015 年 10 月 30 日卖出赞宇科
技股票的行为,系出于本人自身的经济利益,并依据对上市公司股票
质地、价格配比关系和市场行情所作出的个人决策。本人持有的赞宇
科技股票系本人真实持有,不受钟明强控制。钟明强未参与本人自主
投资行为,未控制本人股票账户进行交易。本人在赞宇科技就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停牌公告发布前未参与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决策过程,亦不属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知情人,不
存在利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未损害投
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本人分别于 2015 年 10 月 29 日、2015 年 10 月 30 日卖出赞宇科
技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将上交赞宇科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
本人未拥有赞宇科技股票。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
个月内,本人不进行新的买卖赞宇科技股票的行为。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减持股
份所得收益全部归赞宇科技所有。
特此承诺!
承诺人:王向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二十五日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
科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
关联方持有赞宇科技股票的减持情况/计划承诺如下:
1、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减
持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减持时间 减持股份数 变动原因 是否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2014.11.28 750,000 大宗交易 否
本人因资金需求实施上述减持行为,上述减持行为未违反短线交
易、内幕交易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除上述减持情况外,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
及本人关联方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及本
人关联方不会减持所持有的赞宇科技的股份。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减持股
份所得收益全部归赞宇科技所有。
特此承诺!
承诺人:黄亚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二十五日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
科技的高级管理人员,就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持有
赞宇科技股票的减持情况/计划承诺如下:
1、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未减持赞宇科技
股份,本人配偶的父亲陈海林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减持时间 减持股份数 变动原因 是否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2015.06.04 4,300 竞价交易 否
本人在赞宇科技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停牌的股票停
牌日前 6 个月至本承诺出具之日,不存在泄露赞宇科技内幕信
息、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赞宇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
等行为。在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没有以任何
方式将本次拟实施的赞宇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之未公开信
息披露给第三方。本人配偶的父亲陈海林于 2015 年 6 月 4 日卖
出赞宇科技 4,300 股股票的行为,系其出于其自身的经济利益,
并依据对上市公司股票质地、价格配比关系和市场行情所作出
的个人决策。本人未参与其自主投资行为,亦未控制其股票账户进行
交易。上述投资不存在利用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
进行操作的情况。
除上述减持情况外,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
及本人关联方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及本
人关联方不会减持所持有的赞宇科技的股份。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减持股
份所得收益全部归赞宇科技所有。
特此承诺!
承诺人:许荣年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二十五日
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
科技的高级管理人员许荣年配偶的父亲,就本人持有赞宇科技股票的
减持情况/计划承诺如下:
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
况如下:
减持时间 减持股份数 变动原因 是否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2015.06.04 4,300 竞价交易 否
除上述减持情况外,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
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
本人于 2015 年 6 月 4 日卖出赞宇科技股票的行为,系出于本人
自身的经济利益,并依据对上市公司股票质地、价格配比关系和市场
行情所作出的个人决策。本人持有的赞宇科技股票系本人真实持有,
不受许荣年控制。许荣年未参与本人自主投资行为,未控制本人股票
账户进行交易。本人在赞宇科技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停牌公
告发布前未参与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策过程,亦不属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知情人,不存在利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未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本人于 2015 年 6 月 4 日卖出赞宇科技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将
上交赞宇科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拥有赞宇科技股票。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进行新的买
卖赞宇科技股票的行为。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减持股
份所得收益全部归赞宇科技所有。
特此承诺!
承诺人:陈海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二十五日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
科技的高级管理人员,就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持有
赞宇科技股票的减持情况/计划承诺如下:
1、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未减持赞宇科技
股份,本人妹妹的配偶何坚光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减持时间 减持股份数 变动原因 是否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2015.01.20 1,200 竞价交易 否
本人在赞宇科技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停牌的股票停牌日
前 6 个月至本承诺出具之日,不存在泄露赞宇科技内幕信息、根据内
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赞宇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行为。在赞宇科
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没有以任何方式将本次拟实施的赞宇
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本人妹妹的配
偶何坚光于 2015 年 1 月 20 日卖出赞宇科技 1,200 股股票的行为,系
其出于其自身的经济利益,并依据对上市公司股票质地、价格配比关
系和市场行情所作出的个人决策。本人未参与其自主投资行为,亦未
控制其股票账户进行交易。上述投资不存在利用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进行操作的情况。
除上述减持情况外,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
及本人关联方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及本
人关联方不会减持所持有的赞宇科技的股份。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减持股
份所得收益全部归赞宇科技所有。
特此承诺!
承诺人:任国晓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二十五日
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
科技的高级管理人员任国晓妹妹的配偶,就本人持有赞宇科技股票的
减持情况/计划承诺如下:
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
况如下:
减持时间 减持股份数 变动原因 是否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2015.01.20 1,200 竞价交易 否
除上述减持情况外,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
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
本人于 2015 年 1 月 20 日卖出赞宇科技股票的行为,系出于本人
自身的经济利益,并依据对上市公司股票质地、价格配比关系和市场
行情所作出的个人决策。本人持有的赞宇科技股票系本人真实持有,
不受任国晓控制。任国晓未参与本人自主投资行为,未控制本人股票
账户进行交易。本人在赞宇科技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停牌公
告发布前未参与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策过程,亦不属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知情人,不存在利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未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本人于 2015 年 1 月 20 日卖出赞宇科技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将
上交赞宇科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拥有赞宇科技股票。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进行新的买
卖赞宇科技股票的行为。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减持股
份所得收益全部归赞宇科技所有。
特此承诺!
承诺人:何坚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二十五日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
科技的高级管理人员,就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持有
赞宇科技股票的减持情况/计划承诺如下:
1、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减持赞宇科技股
份情况如下:
减持时间 减持股份数 变动原因 是否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2014.11.28 14,000
2014.11.27 70,000 竞价交易 否
2014.11.26 10,000
本人因资金需求实施上述减持行为,上述减持行为未违反短线交
易、内幕交易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2、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配偶的弟弟马晓
进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减持时间 减持股份数 变动原因 是否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2015.01.21 3,200 竞价交易 否
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弟弟的配偶张菊华减
持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减持时间 减持股份数 变动原因 是否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2015.08.10 200 竞价交易 否
本人在赞宇科技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停牌的股票停牌日
前 6 个月至本承诺出具之日,不存在泄露赞宇科技内幕信息、根据内
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赞宇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行为。在赞宇科
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没有以任何方式将本次拟实施的赞宇
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本人配偶的弟
弟马晓进于 2015 年 1 月 21 日卖出赞宇科技 3,200 股股票及本人弟弟
的配偶张菊华于 2015 年 8 月 10 日卖出赞宇科技 200 股股票的行为,
系马晓进、张菊华出于其自身的经济利益,并依据对上市公司股票质
地、价格配比关系和市场行情所作出的个人决策。本人未参与其自主
投资行为,亦未控制其股票账户进行交易。上述投资不存在利用赞宇
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进行操作的情况。
除上述减持情况外,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
及本人的关联方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及本
人关联方不会减持所持有的赞宇科技的股份。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减持股
份所得收益全部归赞宇科技所有。
特此承诺!
承诺人:胡剑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二十五日
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
科技的高级管理人员胡剑品配偶的弟弟,就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
制下的关联方持有赞宇科技股票的减持情况/计划承诺如下:
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
况如下:
减持时间 减持股份数 变动原因 是否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2015.1.21 3,200 竞价交易 否
除上述减持情况外,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
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
本人于 2015 年 1 月 21 日卖出赞宇科技股票的行为,系出于本人
自身的经济利益,并依据对上市公司股票质地、价格配比关系和市场
行情所作出的个人决策。本人持有的赞宇科技股票系本人真实持有,
不受胡剑品控制。胡剑品未参与本人自主投资行为,未控制本人股票
账户进行交易。本人在赞宇科技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停牌公
告发布前未参与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策过程,亦不属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知情人,不存在利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未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本人于 2015 年 1 月 21 日卖出赞宇科技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将
上交赞宇科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拥有赞宇科技股票。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进行新的买
卖赞宇科技股票的行为。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减持股
份所得收益全部归赞宇科技所有。
特此承诺!
承诺人:马晓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二十五日
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
科技的高级管理人员胡剑品弟弟的配偶,就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
制下的关联方持有赞宇科技股票的减持情况/计划承诺如下:
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
况如下:
减持时间 减持股份数 变动原因 是否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2015.8.10 200 竞价交易 否
除上述减持情况外,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
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
本人于 2015 年 8 月 10 日卖出赞宇科技股票的行为,系出于本人
自身的经济利益,并依据对上市公司股票质地、价格配比关系和市场
行情所作出的个人决策。本人持有的赞宇科技股票系本人真实持有,
不受胡剑品控制。胡剑品未参与本人自主投资行为,未控制本人股票
账户进行交易。本人在赞宇科技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停牌公
告发布前未参与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策过程,亦不属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知情人,不存在利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未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本人于 2015 年 8 月 10 日卖出赞宇科技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将
上交赞宇科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拥有赞宇科技股票。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进行新的买
卖赞宇科技股票的行为。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减持股
份所得收益全部归赞宇科技所有。
特此承诺!
承诺人:张菊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二十五日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
科技的高级管理人员,就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持有
赞宇科技股票的减持情况/计划承诺如下:
1、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减持赞宇科技股
份情况如下:
减持时间 减持股份数 变动原因 是否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2015.06.02 950,000 大宗交易 否
本人因资金需求实施上述减持行为,上述减持行为未违反短线交
易、内幕交易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2、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配偶的姐妹张丽
芳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减持时间 减持股份数 变动原因 是否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2015.12.24 1,000 竞价交易 否
本人在赞宇科技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停牌的股票停牌日
前 6 个月至本承诺出具之日,不存在泄露赞宇科技内幕信息、根据内
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赞宇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行为。在赞宇科
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没有以任何方式将本次拟实施的赞宇
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本人配偶的姐
妹张丽芳于 2015 年 12 月 24 日卖出赞宇科技 1,000 股股票的行为,
系其出于其自身的经济利益,并依据对上市公司股票质地、价格配比
关系和市场行情所作出的个人决策。本人未参与其自主投资行为,亦
未控制其股票账户进行交易。上述投资不存在利用赞宇科技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进行操作的情况。
除上述减持情况外,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
及本人的关联方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及本
人关联方不会减持所持有的赞宇科技的股份。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减持股
份所得收益全部归赞宇科技所有。
特此承诺!
承诺人:高慧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二十五日
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
科技的高级管理人员高慧配偶的姐妹,就本人持有赞宇科技股票的减
持情况/计划承诺如下:
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
况如下:
减持时间 减持股份数 变动原因 是否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2015.12.24 1,000 竞价交易 否
除上述减持情况外,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
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
本人于 2015 年 12 月 24 日卖出赞宇科技股票的行为,系出于本
人自身的经济利益,并依据对上市公司股票质地、价格配比关系和市
场行情所作出的个人决策。本人持有的赞宇科技股票系本人真实持有,
不受高慧控制。高慧未参与本人自主投资行为,未控制本人股票账户
进行交易。本人在赞宇科技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停牌公告发
布前未参与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策过程,亦不属于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知情人,不存在利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
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未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本人于 2015 年 12 月 24 日卖出赞宇科技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
将上交赞宇科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拥有赞宇科技股票。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进行新的买
卖赞宇科技股票的行为。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减持股
份所得收益全部归赞宇科技所有。
特此承诺!
承诺人:张丽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二十五日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
科技的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就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
的关联方持有赞宇科技股票的减持情况/计划承诺如下:
1、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
不存在减持赞宇科技股份的情况。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及本
人的关联方不会减持所持有的赞宇科技的股份。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减持股
份所得收益全部归赞宇科技所有。
特此承诺!
承诺人:陆伟娟
二〇一六年一月 一十五日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
科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
关联方持有赞宇科技股票的减持情况/计划承诺如下:
1、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不
存在减持赞宇科技股份的情况。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及本
人关联方不会减持所持有的赞宇科技的股份。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减持股
份所得收益全部归赞宇科技所有。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
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的签署页)
董事签字:
邹欢金 潘自强
翁晓斌
监事签字:
华文高 王金飞
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周 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赞宇同创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委托人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的员工拟出
资参与赞宇科技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赞宇科技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拟通过财通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赞宇同创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赞宇同
创 1 号”)认购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人现就参与赞宇科技第一期
员工持股计划,并通过赞宇同创 1 号认购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
项承诺如下:
一、认购赞宇同创 1 号的资金为本人自有资金,本人与赞宇同创 1 号其他
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二、参与赞宇科技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不存在接
受他人委托认购、信托认购或以其他方式代他人持有赞宇同创 1 号份额的情形。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为承诺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承诺人签字页。
胡世华 叶先斌 方灵丹 徐建杰 肖勇 徐含飞 金春花
王晓辉 左双清 杨春良 郦旦亮 刘芳 欧菊芳 沈吉华
李忠红 乐海波 吴崇飞 管有根 刘省 蒋涛 叶宇
张义勇 葛赞 王文德 冯晚静 吴建民 潘雷明 霍本涛
王家俊 夏雄燕 陆耿华 康健 王玮波 顾秀英 张红伟
楼东平 程初雪 李连柱 王群 林文波 许佳飞 倪水焕
郑乐东 钱强儿 雷小英 诸葛煜 俞毓青 郑林 周建东
余新林 陈青明 王侃 方惠君 蒋海刚 汪庆旗 戴广华
卢学军 葛成梁 徐晓红 葛小龙 靳英 杨琳 张军城
华文高 芦佳林 史立文 张兴国 韩月平 赵红波 林水仁
周小君 严祁祥 许继英 阳德平 谭春林 姚春华 张奎
王金飞 韦丹霞 周大鹏 张卫良 华加升 许浩淼 沃海洋
陈正伟 韩小冬 郭霞 沈东山 吴维高 马宝清 羊玲凤
秦志荣 徐彦蔚 傅金梁 陈建宁 陈敏 王京 翁本德
王宇亮 沈许衍 戎春莲 罗北基 陈青俊 黄少嫦 盛舒华
王伟峰 钱伊 周旭 徐亚维 鲍忠定 周侃 洪敏
黄建文 王丽芬 徐林华 颜志力 丁献荣 沈暐 张奕宁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赞宇同创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承诺函
本公司接受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
下简称“赞宇员工持股计划”)的委托,设立赞宇同创 1 号定向资产
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赞宇同创 1 号”)并担任赞宇同创 1 号的管理
人,赞宇员工持股计划拟通过赞宇同创 1 号认购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现本公司
就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次赞宇同 创 1 号参与认购赞宇科技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资金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二、本次认购所获股份自赞宇科技公告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登记至本公司设立的赞宇同创 1 号约定的专用证券账户名下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三、本公司将提醒浙江赞宇科技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持有
人中的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等相关人员遵守短线交
易、内幕交易和董事、监事和高管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义
务。
四、本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办理了赞宇同创 1 号的备案手续。
承诺人(盖章):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承诺日期: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杭州永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份锁定承诺函
本企业拟认购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赞宇科技”)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现就本次认购的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本企业认购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2、前述限售期届满后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承诺。
杭州永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方银军
2015 年 5 月 12 日
承诺函
鉴于杭州永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永银投资”)
拟认购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本次非
公开发行的股票,本人作为永银投资的合伙人承诺如下:
本人与永银投资其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特此承诺!
承诺人:
方银军 许荣年
邹欢金 周 黎
任国晓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公司:
本公司现就避免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及
其控股子公司同业竞争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1、除杜库达(印尼)有限公司(英文名:PT.DUA.KUDA INDONESIA)和南
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外,本公司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
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从事其
它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的经营活动;
2、除杜库达(印尼)有限公司(英文名:PT.DUA.KUDA INDONESIA)和南
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外,本公司未来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
或间接从事)任何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业务;或
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任何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公司、
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3、除杜库达(印尼)有限公司(英文名:PT.DUA.KUDA INDONESIA)和南
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外,当本公司及可控制的企业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
司之间存在竞争性同类业务时,本公司及可控制的企业自愿放弃同赞宇科技及其
控股子公司的业务竞争;
4、除杜库达(印尼)有限公司(英文名:PT.DUA.KUDA INDONESIA)和南
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外,本公司及可控制的企业不向其他在业务上与赞宇科
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
提供资金、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支持;
5、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给赞宇科技
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承诺人:如皋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冒建兰
2015 年 9 月 5 日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公司:
本人现就避免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及其
控股子公司同业竞争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1、除杜库达(印尼)有限公司(英文名:PT.DUA.KUDA INDONESIA)和南
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外,本人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
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从事其它
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的经营活动;
2、除杜库达(印尼)有限公司(英文名:PT.DUA.KUDA INDONESIA)和南
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外,本人未来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
间接从事)任何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业务;或直
接或间接投资于任何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公司、
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3、除杜库达(印尼)有限公司(英文名:PT.DUA.KUDA INDONESIA)和南
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外,当本人及可控制的企业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
之间存在竞争性同类业务时,本人及可控制的企业自愿放弃同赞宇科技及其控股
子公司的业务竞争;
4、除杜库达(印尼)有限公司(英文名:PT.DUA.KUDA INDONESIA)和南
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外,本人及可控制的企业不向其他在业务上与赞宇科技
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
供资金、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支持;
5、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给赞宇科技及
其控股子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承诺人:冒建兰
身份证号码:320622196603******
2015 年 9 月 5 日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公司:
本人现就避免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及其
控股子公司同业竞争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
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从事其它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
子公司相同、类似的经营活动;
2、本人未来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赞
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业务;或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任何
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
织;
3、当本人及可控制的企业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存在竞争性同类
业务时,本人及可控制的企业自愿放弃同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竞争;
4、本人及可控制的企业不向其他在业务上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
类似或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资金、技术或提供销
售渠道、客户信息等支持;
5、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给赞宇科技及
其控股子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承诺人:鲍兴来
身份证号码:320622196603******
2015 年 9 月 5 日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公司:
本人现就避免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及其
控股子公司同业竞争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1、除杜库达(印尼)有限公司(英文名:PT.DUA.KUDA INDONESIA)和南
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外,本人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
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从事其它
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的经营活动;
2、除杜库达(印尼)有限公司(英文名:PT.DUA.KUDA INDONESIA)和南
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外,本人未来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
间接从事)任何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业务;或直
接或间接投资于任何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公司、
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3、除杜库达(印尼)有限公司(英文名:PT.DUA.KUDA INDONESIA)和南
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外,当本人及可控制的企业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
之间存在竞争性同类业务时,本人及可控制的企业自愿放弃同赞宇科技及其控股
子公司的业务竞争;
4、除杜库达(印尼)有限公司(英文名:PT.DUA.KUDA INDONESIA)和南
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外,本人及可控制的企业不向其他在业务上与赞宇科技
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
供资金、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支持;
5、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给赞宇科技及
其控股子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承诺人:王书华
身份证号码:320622196605******
2015 年 9 月 5 日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公司:
本人现就避免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及其
控股子公司同业竞争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1、除杜库达(印尼)有限公司(英文名:PT.DUA.KUDA INDONESIA)和南
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外,本人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
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从事其它
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的经营活动;
2、除杜库达(印尼)有限公司(英文名:PT.DUA.KUDA INDONESIA)和南
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外,本人未来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
间接从事)任何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业务;或直
接或间接投资于任何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公司、
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3、除杜库达(印尼)有限公司(英文名:PT.DUA.KUDA INDONESIA)和南
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外,当本人及可控制的企业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
之间存在竞争性同类业务时,本人及可控制的企业自愿放弃同赞宇科技及其控股
子公司的业务竞争;
4、除杜库达(印尼)有限公司(英文名:PT.DUA.KUDA INDONESIA)和南
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外,本人及可控制的企业不向其他在业务上与赞宇科技
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
供资金、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支持;
5、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给赞宇科技及
其控股子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承诺人:冒长龙
身份证号码:3206220195202******
2015 年 9 月 5 日
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本公司作为杜库达(印尼)有限公司(英文名:PT.DUA.KUDA INDONESIA)
和南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的股东,在浙江赞宇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完成收购标的公司股权后,本公司承诺
如下:
(1)本公司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标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涉及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
决的义务。
(2)本公司将避免一切非法占用标的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
况下,不要求标的公司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投资或控制的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提供
任何形式的担保。
(3)本公司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标的公司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
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
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标的公司的公司章程、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
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标的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因本公司未履行本承诺函所作的承诺,而使赞宇科技、标的公司遭受
任何损失或承担任何责任,该损失或责任全部由本公司承担。
如皋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冒建兰
2015 年 9 月 5 日
如皋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
关于对杜库达、南通凯塔债权免于计收利息
及用于盈利补偿担保的承诺
鉴于:
2015 年 9 月 21 日,如皋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浙
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签署《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与如皋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杜库达(印尼)有限公司和南通凯塔
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之股权收购协议》(以下简称“《股权收购协议》”)以及《浙
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如皋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杜库达(印尼)有
限公司和南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之盈利补偿协议》(以下简称“《盈利补
偿协议》”),将其分别持有的南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凯塔”)
及杜库达(印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杜库达”)各 60%股权转让给赞宇科技,
并对南通凯塔及杜库达 2015 年 6-12 月、2016 年、2017 年、2018 年盈利作出
承诺。为了保证股权转让后南通凯塔及杜库达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并保证
《盈利补偿协议》顺利实施,如皋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其他关联方,对股权交易基准日 2015 年 5 月 31 日
经审计的南通凯塔及杜库达的债权净额(指应收款项扣除应付款项后的净额),
由南通凯塔及杜库达在本公司对赞宇科技业绩承诺期结束后,以南通凯塔及杜库
达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现金流满足两家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求后的溢余资金
归还债权方。(本公司向杜库达支付的南通凯塔、南通新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
如皋市瑞海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 3,457 万美元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本公司在
支付该股权转让款后,可要求杜库达在业绩承诺期满之前归还。)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其他关联方,在南通凯塔科技有限公司及杜库达(印
尼)有限公司业绩承诺期结束之前,免于向两公司收取债权利息。
三、本公司同意以本公司及本公司其他关联方持有的南通凯塔及杜库达公司
的债权,作为本公司盈利补偿义务的担保,如本公司未按照《盈利补偿协议》的
约定向贵公司进行现金补偿,本公司同意南通凯塔及杜库达用前述债权优先补偿
贵公司,本公司及其他关联方相应减少对南通凯塔及杜库达的债权额。
特此承诺!
如皋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冒建兰
2015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