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16-003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9 日以书面方式向各监事发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
本次会议于 2016 年 1 月 15 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彭映香女士主持,经与会监事审议,并以记名
投票的方式表决:
一、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核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认真逐项对照自查,监事会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核通过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经逐条对照,监事会认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方案中关于发行对
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
理,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
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
三、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核通过
《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6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
行情况报告书》等的要求;预案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
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
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升盈利能力、增强公司
发展潜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
为。因此,同意《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四、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核通过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
的论证分析报告》结合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
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因此,同意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五、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核通过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介绍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概况、背景,切实分析了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对公司的影响。因
此,同意《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六、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核通过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
报告》符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要求,
如实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因此,同意《关于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