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弘股份: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1-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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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79 证券简称:中弘股份 公告编号:2016-007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1 月 14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14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1

月 13 日 15:00 至 2016 年 1 月 14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集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北路五里桥一街非中心 1 号

院 32 号楼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永红先生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

意见》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计

189 人 , 代 表 股 份 数 为 1,601,346,469 股 ,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34.7340%。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为 186 人,代表股份 7,009,0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52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数为

1,594,337,46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5820%。

3、网络投票情况

参 加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共 186 人 , 代 表 股 份

7,009,0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520%。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公司关于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公司申请注册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

元、期限不超过 1 年的短期融资券。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94,368,1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5642%;反对 6,978,3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43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4380%;反对 6,978,3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56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

(二)审议通过《公司关于拟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公司申请注册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

元、期限不超过 3 年的中期票据。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94,368,1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5642%;反对 6,887,3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4301%;弃权 9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4380%;反对 6,887,3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2637%;弃权 9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983%。

(三)审议通过《公司关于拟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券融资工具的议

案》

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公司申请注册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

元、期限不超过 3 年的非公开定向债券融资工具。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94,368,1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5642%;反对 6,887,3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4301%;弃权 9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4380%;反对 6,887,3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2637%;弃权 9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98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马少辉律师、霍雨佳律师对本次会议出具

了法律意见,结论意见是: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3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14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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