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79 证券简称:中弘股份 公告编号:2016-007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1 月 14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14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1
月 13 日 15:00 至 2016 年 1 月 14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集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北路五里桥一街非中心 1 号
院 32 号楼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永红先生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
意见》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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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计
189 人 , 代 表 股 份 数 为 1,601,346,469 股 ,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34.7340%。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为 186 人,代表股份 7,009,0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52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数为
1,594,337,46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5820%。
3、网络投票情况
参 加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共 186 人 , 代 表 股 份
7,009,0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520%。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公司关于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公司申请注册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
元、期限不超过 1 年的短期融资券。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94,368,1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5642%;反对 6,978,3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43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4380%;反对 6,978,3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56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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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议通过《公司关于拟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公司申请注册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
元、期限不超过 3 年的中期票据。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94,368,1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5642%;反对 6,887,3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4301%;弃权 9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4380%;反对 6,887,3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2637%;弃权 9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983%。
(三)审议通过《公司关于拟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券融资工具的议
案》
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公司申请注册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
元、期限不超过 3 年的非公开定向债券融资工具。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94,368,1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5642%;反对 6,887,3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4301%;弃权 9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4380%;反对 6,887,3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2637%;弃权 9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98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马少辉律师、霍雨佳律师对本次会议出具
了法律意见,结论意见是: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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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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