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68 证券简称:四方精创 公告编号:2016-005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6年1月1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
同意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6年1月15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根据公司2016年1月8日,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审核<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
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公司普通股A股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
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3、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25.59元/股。
4、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64 人,包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中层管理人员、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激励对象名单已经公司监
事会核实,具体分配情况如下表:
获授的限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总股本的
序号 姓名 职务 制性股票
票总量比例 比例
数量(股)
董事、副总经理、董
1 李琳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990,000 20.93% 0.99%
人
中层管理人员、
2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3,310,000 69.98% 3.31%
163 人
3 预留股份 430,000 9.09% 0.43%
合计 4,730,000 100.0000% 4.73%
5、对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安排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内为锁定期。激励对象
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
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发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第一次解锁 30%
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第二次解锁 30%
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第三次解锁 40%
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限制性股票应在首次授权日后 12 个月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
完成对激励对象的授权。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自相应的授权日起满 12 个月后,
激励对象在未来 24 个月内分两期解锁,解锁时间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第一次解锁 50%
留部分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第二次解锁 50%
留部分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解锁期内,若当期达到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对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申
请解锁。未按期申请解锁的部分不再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若解锁期内任何一
期未达到解锁条件,则当期可申请解锁的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
司回购注销。
6、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解锁期内,激励对象申请对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必须同时满
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①最近 3 年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③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3)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本激励计划首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锁,解锁考核年度为 2016 年,
2017 年,2018 年。公司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
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之一。具体如下: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锁期 2016年度净利润相比2015年度增长不低于20%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锁期 2017年度净利润相比2015年度增长不低于30%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锁期 2018年度净利润相比2015年度增长不低于40%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锁的业绩条件如下: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锁期 2017年度净利润相比2015年度增长不低于30%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锁期 2018年度净利润相比2015年度增长不低于40%
注:上述各年度净利润指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4)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公司对激励对象设置个人业绩考核期,以自然年为考核期间,设置考核指
标。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的,则公司对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予以解
锁,若考核不合格的,则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5年10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审核<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独立董事就
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时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6年1月8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审核<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016 年 1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
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
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3 年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股权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
情况,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限制性的股票授予日:2016 年 1 月 15 日。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经营能力和年度财务状况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
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1 月 15 日,根据授予日的的公允价值总
额确认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则 2016 年-2018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预估情
况见下表:
摊销金额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万元)
1,973.70 1,282.91 493.43 197.37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
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说明
经核实,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内
均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
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1 月 15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创业板信
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9 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以及《深
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
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的条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1 月
15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64 名激励对象授予 43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 监事会关于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意见
1、 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并对公
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技术、
业务骨干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 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也不存在
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3、 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十、 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综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本次股票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
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股票授予确定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日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股票授
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8
号)》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股票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
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十一、备查文件
1、 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2、 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3、 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