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闽能: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1-12 14:3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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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大成 (福 州 )律 师事务所

关于 中闽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控股股 东增持股份 的

专项核查意见

地址 :福 州市台江区祥坂街 357号 阳光城时代广场 21层

戽1萌 占: 0591-88017891

诈拿孑氯: 0591-88017890

北京大成 (福 州 〉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的

专项核查意见

刍鼋+寻 :156801-020599— 2016012

致 :中 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

北京大成 (福 州 )律 师事务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受 中闽能源股份有

“ ” “ ”

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或 中闽能源 )之 委托 ,就 其控股股东福建省投

“ ” “ ”

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 下简称 投资集 团 或 增持人 )增 持公司股

份的相关事宜 ,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⒛ 14修 正 )》 (以 下简称 《

证券法 》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1茌 修订 )》 (以 下简称 “ 《收购

管理办法》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

为指引 (⒛ 12年 修订 )》 、 《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 (证 监发 [2015]51号 )》 、 《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 行 )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 投资集 团本次增持事项进行专项核查

并 出具核查意见。

对于本核查意见的出具 ,本 所声明如下 :

1、 本所依据本核查意见出具 日之前 己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 、行政法规 、部 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

2、 公司及增持人 己向本所做出承诺 ,即 :保 证其 己向本所律师提供 了出具

本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者 口

头证言 ,并 无隐瞒 、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所 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

证正本与副本 、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所 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有效的。

3、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 行 )》 等法律规定及本核查意见

出具 日以前 己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 了法定职 责 ,遵 循 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 ,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本所律师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 、准确 、 整 ,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 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4、

本核查意见仅供投 资集 团本次增持公司股份之 目的而使用 ,不 得用作

任何其他 目的 。本所在此 同意 ,公 司可 以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投资集 团本次增持

事项的公告材料 ,随 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并向公众披露 。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

投资集 团本次增持公司股份事宜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 J,m。

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

一 、关于增持人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一 )增 持人基本情况

1、 投资集团系经福建省人 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 的有

限责任公司 (国 有独资),现 持有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 《营业执照》 (注

册号 350000100028716);住 所地为福州市湖东路 169号 天骜大厦 14层 ,法 定代

表人为彭锦光 ,注 册资本为人 民币 1,000,000万 元整 。经营范围为 :对 电力 、

燃气 、水的生产和供应 、铁路运输等行业或项 目的投资 、开发 ;对 银行 、证券、

信托 、担保 、创业投资以及省政府确定的省内重点产业等行业的投 资 ;对 农业、

林业、酒店业 、采矿业的投资 ;房 地产开发 :资 产管理。(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 ,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 经核查 ,投 资集团 已向有关主管机关提交了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⒛ 14

年年度报告 。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投 资集团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国有独 资有

限责任公司,不 存在根据法律 、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终止的情形,具 备

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

(二 )增 持人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增持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增 持人不存在 《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

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如下情形 :

1

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 期未清偿 ,且 处于持续状态

;

9

0

最近 3年 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

0

最近 3年 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

4、 法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以及 中 国证券监 督 管 理 委 员会 (以 下 简称 “中 国证

监会 勹 认 定 的不得 收购 上 市 公 司 的其他情 形 。

二 、增持人本次增持公司股份 的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投 资集 团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的情

况如下 :

1、 本次增持前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

本 次增 持 前 投 资集 团持有 公 司 彤盼 451,607,562股 ,古 公 司总股 本 的

45.1跚 ,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 ;投 资集团的一致行动人海峡产业投 资基金 (福 建

)有 限合伙企业、福建省大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铁路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福建华兴新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共计持有公司服分80,348,86在 股,占 公司总

股 本 的 8.04%。 本 次 增 持 前 增 持 人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股份

531,956,426股 ,占 公司总股本的 5322%。

2、 本次增持计划 。

⒛ 15年 7月 10日 ,公 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 (www sse∞ m cn)披 露

了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 告编号 :2015056),基 于

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 心和对 目前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 ,为 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和维护公司股东以及 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投 资集团计划在未来 6个 月内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 ,累 计增持 比例不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 zO0,增 持股份数量不低于 1000万 股 ,并 承诺在未来 6个 月内不减持通

过上述方式购买的公司股份和 目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

3、 本次增持情况 。

⒛ 15年 9月 2日 至 10月 13日 ,投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

方式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 ,累 计增持公司股份 10,∞ 5,464股 ,占 公司总股本的

101%。 本次增持前 ,投 资集团持有公司股份451,607,562股 ,占 公司总股本的

451BO0:本 次增持后 ,投 资集团持有公司股份461,703,026股 ,占 公司总股本的

462000;本 次增持后 ,投 资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茌 2,051,890

股 ,占 公司总股本 的54,23%。

’ 三、关于本次增持 的信息披露

1、 ⒛ 15年 7月 9日 ,公 司接到控股股东投资集团关于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函 ,

投资集团计划在未来6个 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对公司股

份进行增持 ,累 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⒛ ,增 持股份数量不低于 1000

万股 。⒛ 15年 7月 10日 ,公 司发布 了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

告》 (公 告编号 :⒛ 15056)。

2、 ⒛ 15年 10月 13日 ,公 司收到控股股东投资集团 《关于增持福建省南纸股

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函》,投 资集团于⒛ 15年 9月 2日 至 10月 13日 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 ,累 计增持公司股份

I0,095,464股 ,占 公司总股本的101%。 本次增持前 ,投 资集 团持有公司股份

茌51,607,562股 ,占 公司总股本的4518%;本 次增持后 ,投 资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461,703,026股 ,占 公司总股 吼 ⒛%;本 次增持后 ,投 资集团及其一致行动

人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5茌 2,051,890股 ,占 公 司总股 本 的 5423%。 ⒛ 15年 10月 14日 ,公

司发布 了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公 告编号 :

⒛ 15-0“ ),公 告了投资集 团增持公司股份的信息及后续实施计划 。

3、 ⒛ 16年 01月 11日 公司接到公司控股股 东的通知 ,投 资集 团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己实施完毕 。⒛ 16年 01月 11日 ,公 司将发

布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 的公告》(公 告编号 (⒛ 16-002〉 ,

公告了投资集团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信息及相关情况 。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本 次增持公司股份事宜和信息披露行为符合相

关法律 、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

四、免除要约收购义务的法律依据

l、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收 购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 ,继 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

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的,可 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 出豁免要约收购

义务的申请 ,直 接 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

登记手续 。

2、 本次增持前投资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31,956,绲 6股 ,

占公司总股本的 5322%,已 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截 至本 次增持公司股份

实施完毕之 日,投 资集 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在 2,051,890股 ,占

公司总股本的M,23%;本 次增持不存在影响公司上市地位的情形 。

依据前述相关规定及事实 ,本 所律师认为 ,本 次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的行为属于 《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依法可以免除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形 。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投 资集 团系依法设立 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 有独资),不 存在根据法律 、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具 备实

施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 ;本 次增持公司股份事宜 已经披露和将进行的信

息披露行为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投 资集团本次增

持公司股份符合 《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属 于 《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依法可 以免除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形 ,可 直接向 丶、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 ι

“Ⅱ

∷〓

经本所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 饣'

(福 州 )律 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

苎彳

吴江成 黄发平

2016仝 F01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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